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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78831247309

    夫妻財產公證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間對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由公證機構對該約定真實、合法進行公證的業務。除此之外,未婚夫妻之間對婚後財產的歸屬、已婚夫妻之間對離婚後的財產分割的約定一般也歸入此類公證業務。

    此類公證業務涉及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婚姻法第十九條,原文如下: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財產公證所需材料:

    ⑴ 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

    ⑵ 財產的產權證明。

    ⑶ 結婚或未婚證明。

    ⑷ 協議書草稿。

    註明:

    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應對各方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在婚後的使用、維修、保養、處分以及財產孳息歸屬作出約定,對各方婚前(或婚後)債務清償作出約定。

    婚姻財產公證步驟: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如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權;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正接待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透過上述四步,婚前財產公證的辦理程式履行完畢,兩週後當事人可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如果雙方都抽不出時間來領公證書,也可以在預交郵費後享受“郵遞送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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