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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然的法律意義是指事物事件的現實狀態,可做真假之事實判斷,而不能做是否合乎目的,是否正義的價值評價。

    應然指的是應該的樣子,指事物事件的應該存在的狀態。”應然“與“實然”相對。

    法律的應然性和實然性由來已久,在公元前5世紀至公元前4世紀的古希臘,智者們就曾經進行過關於自然法和認為法的思想爭論。這一整編到現在演變成為了應然法和釋然法的觀念衝突。

    應然法的觀點為:法律從本質上就是人的規律,因此應當以客觀規律為基礎,其對人的行為的規定不能有悖於客觀規律。實然法的觀點為:真正的法或者說嚴格意義的法不是自然法和應然法,而是實然法。

    擴充套件資料:

    1、應然的出處

    應然這兩個詞出自法學中兩個學術流派,即自然法學派和分析法學派。自然法學派主張,正義是法追求的主張,是一種應然法,比較理想。

    2、實然的出處

    (1).《漢書·楊惲傳》:“縣官實然, 蓋司隸 、 韓馮翊皆盡力吏也,俱坐事誅。”《朱子語類》卷六九:“吾心以為實然,從此做去,即是進德修辭處。”《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天將又蘸著酒在桌上寫出 秀童 二字;又向空中指畫,詳其字勢,亦此二字。金滿以為實然,更無疑矣。”

    (2).確實。 元關漢卿《哭存孝》第一折:“我是李存信,他是康君立;兩個真油嘴,實然是一對。”《三俠五義》第七八回:“﹝白玉堂﹞暗想:‘北俠的本領,那一番和藹氣度,實然別人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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