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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82110619096

    一、如何認定高利轉貸罪高利轉貸罪是結果犯,行為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法定構成要件。行為人只有透過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行為形成了數額較大的獲利結果才構成犯罪。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該罪必須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的轉貸行為沒有獲利或獲利數額較小,乃屬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認定本罪還應該注意與民間借貸高利轉貸行為的界限。民間借貸關係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關係借貸農村經濟組織的資金或以生活困難名義籌借親朋好友的資金,然後高利轉貸他人坐收漁翁之利,這種高利轉貸行為的確加重了使用者負擔,但並未違反國家的信貸資金的管理制度。民間高利貸款行為,在無法律明文規定以前,應以民事關係處理為妥。二、如何區分高利轉貸罪與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與貸款詐騙罪均表現為從金融機構取得信用貸金用於非法用途。但二者有著明顯的區別:(1)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高利轉貸罪在主觀上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後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2)二者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後者侵犯的客體是資金市場秩序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行為人以種種手段(包括非正常渠道)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的行為,後者採取《刑法》第193條規定的5種詐騙貸款的方式之一—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若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刑法》第193條規定的5種詐騙貸款的方式非法獲取貸款後,高利轉貸他人,行為人從中獲取高額利息差,至於從金融機構套取的信貸資金則按期本息歸還,這種行為應以高利轉貸罪論處,因為該行為從主觀上、客觀上完全符合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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