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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901841896917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專案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專案的攤餘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注意是當月一次計入,分錄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10000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10000萬元

      帳面上不變了.只是在年終彙算所得稅時調整應納所得稅.10000/5=2000.調整應納稅2000即可.

      舊的會計制度是可以按五年計入.但現在新的會計制度規定一次性計入.不然年終審計時會有異議

      問題補充:除於5是什麼意思?第一年彙算清繳時調增了2000元,那以後各年就都不用了吧?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攤銷的開辦費應從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納稅人在年終申報所得稅時,應做好納稅調整工作,並建立“開辦費稅前扣除臺賬”或備查登記簿,為以後年度準確申報稅前扣除(調減)額打好基礎。

      因為會計制度和所得稅法規定的不一樣..會計上可以一次性計入1萬.但稅法上要分5年攤.所以報稅時調增.每年都要調整..調5年..的確是麻煩了點..但不得不這樣做.

      調增和調減都是一個意思。因為你第一年已經一次性計入10000元了。但只能扣除2000元。所以調增,後面四年你帳面上沒計入費用(第一年已經一次性計入),所以調減。

      具體做法,第一年+8000,第二年到第五年每年-2000,,即-10000=-10000+8000-2000-2000-2000-2000。或把第一年(-10000+8000=-2000)這樣來理解,這樣來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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