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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228436877168

    西方的法存在兩種不同的傳統,一種是以英美的經驗主義為代表的“實然法學派”,一種是以法德的理性主義為代表的“應然法學派”。實際上,“實然之法”與“應然之法”是西方法哲學兩個重要的基本範疇,從不同的角度去研究法到底是什麼。

    實然法學派從法的實際存在的狀況來研究法,認為是國家意志決定了法,學者研究的結論是,“法是體現國家意志的,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行為規範的總和”,縱觀社會歷史的發展,從奴隸社會的法、封建社會的法到資本主義社會的法的演進,都體現了這一本質。國家之法乃實然之法律,它是各種不同利益相互妥協的產物,由於利益被社會的物質生產條件客觀地規定著,所以人與人的平等只能是“法律面前”(即司法和執法上)的平等,而非理想法認為的是“法律上”的平等。

    應然法學派著重於法律應該是怎樣的問題,從法的價值判斷出發去研究法,強調實然的法應符合更為高階的自然法。特別是二戰之後,為伸張正義和保衛和平,自然法學派的觀點受到普遍關注。人們更清醒地認識到,如果法律沒有自己的理想和道德,如果沒有更高的標準來匡正法律,法律將如同沒有靈魂的行屍走肉,邪惡的力量將假法律之手為非作歹。那麼自然法究竟為何物?縱觀法律思想史,古希臘的思想家認為是亙古不變的自然秩序和平等公正的道德標準,中世紀的神學家認為是上帝的意志,而近代學者則迴歸到人類的理性,認為是嚴密、可推理的正義理念。但不管如何詮釋,自然法存在的價值就是要超越實在的法,引導和鞭策實在的法不斷向公平正義的目標前進。

    實際上人們應該追求實然法與應然法的統一,而兩者統一的契合點就是人性,正如休謨在《人性論》中所說:“一切科學對於人性總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聯絡,任何學科不論似乎與人性離的多遠,它們總是會透過這樣或那樣的途徑回到人性。”將實然法的本質理解為透過對權利分配和利益的劃分來張揚人性,將應然法闡釋為對人性惡之規制,二者的結合點還在人性上。法關懷人性,成就人性;法也約束人性,壓制人性,皆因人性亦善亦惡。法揚善去惡,既分配社會生活資源,滿足人生存的需要,又控制人慾的擴張,協調個人與他人、個體與社會之間的需求矛盾,乃是人類自己選擇的最不壞的利益分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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