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將或有負債定義為兩種義務:一種因過去事項而產生的潛在義務,其存在僅透過不完全由企業控制的一個或多個不確定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另一種是因過去事項而產生,但未予確認的現時義務,之所以沒有確認,是因為結算該義務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予以計量。
二、或有負債無論作為潛在義務還是現時義務,均不符合負債的條件,因而不予確認。但是,如果或有負債符合某些條件,則應予披露。《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第9條規定,企業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如下或有負債:
1、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
2、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3、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4、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三、或有負債披露的基本原則: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企業一般不予披露,但是,對某些經常發生或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較大影響的或有負債,即使其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小,也應予以披露,以確保會計資訊使用者獲得足夠充分和詳細的資訊。
四、對或有負債披露的具體內容如下:
1、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
2、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說明理由);
3、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將或有負債定義為兩種義務:一種因過去事項而產生的潛在義務,其存在僅透過不完全由企業控制的一個或多個不確定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另一種是因過去事項而產生,但未予確認的現時義務,之所以沒有確認,是因為結算該義務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予以計量。
二、或有負債無論作為潛在義務還是現時義務,均不符合負債的條件,因而不予確認。但是,如果或有負債符合某些條件,則應予披露。《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第9條規定,企業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如下或有負債:
1、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
2、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3、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4、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三、或有負債披露的基本原則: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企業一般不予披露,但是,對某些經常發生或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較大影響的或有負債,即使其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小,也應予以披露,以確保會計資訊使用者獲得足夠充分和詳細的資訊。
四、對或有負債披露的具體內容如下:
1、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
2、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說明理由);
3、獲得補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