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指:助詞,位於主謂之間取消句子獨立性,可不譯。
出處:《狼三則(其二)》是清代小說家蒲松齡創作的文言短篇小說。
描繪了貪婪、兇狠、狡詐的狼的形象。啟示我們對待像狼一樣的惡人,不能妥協退讓,而要像屠夫一樣勇敢鬥爭、善於鬥爭,這樣才會取得勝利。
原文節選:一屠(tú)晚歸,擔(dàn)中肉盡,止有剩骨。途中兩狼,綴行甚遠。屠懼,投以骨。一狼得骨止,一狼仍從。復投之,後狼止而前狼又至。骨已盡矣,而兩狼之並驅如故。
譯文:一個屠戶傍晚回來,擔子裡的肉已經賣完了,只剩下骨頭。屠戶半路上遇到兩隻狼,緊跟著(他)走了很遠。
屠戶感到害怕,把骨頭扔給狼。一隻狼得到骨頭就停止了,另一隻狼仍然跟從。屠戶再次扔骨頭,較晚得到骨頭的狼停住了,之前獲得骨頭的狼又跟上來了。骨頭已經沒有了,可是兩隻狼像原來一樣一起追趕屠戶。
擴充套件資料
本則寫屠戶殺狼,表現屠戶的勇敢鎮定和狼的狡猾貪婪,這是故事的高潮和結局。“一狼徑去”,另有圖謀;“犬坐於前”(這裡的“犬”是名詞活用作狀語,像狗一樣),牽制屠戶,更見出狼的狡詐。“目似瞑,意暇甚”,演得逼真,氣氛似有所緩和。
“暴起”、“刀劈”、“斃之”,屠戶不為假象迷惑,抓住時機,當機立斷敢於鬥爭,取得了一半的勝利。到這兒並未讓人鬆口氣。“轉視積薪後”說明屠戶已深刻認識到狼的本性,變得警覺。
“一狼洞其中”終將狼的本性暴露無遺,再點狼的狡詐陰險,“乃悟”說明鬥爭使屠戶對狼的奸詐有了深刻認識。
“之”指:助詞,位於主謂之間取消句子獨立性,可不譯。
出處:《狼三則(其二)》是清代小說家蒲松齡創作的文言短篇小說。
描繪了貪婪、兇狠、狡詐的狼的形象。啟示我們對待像狼一樣的惡人,不能妥協退讓,而要像屠夫一樣勇敢鬥爭、善於鬥爭,這樣才會取得勝利。
原文節選:一屠(tú)晚歸,擔(dàn)中肉盡,止有剩骨。途中兩狼,綴行甚遠。屠懼,投以骨。一狼得骨止,一狼仍從。復投之,後狼止而前狼又至。骨已盡矣,而兩狼之並驅如故。
譯文:一個屠戶傍晚回來,擔子裡的肉已經賣完了,只剩下骨頭。屠戶半路上遇到兩隻狼,緊跟著(他)走了很遠。
屠戶感到害怕,把骨頭扔給狼。一隻狼得到骨頭就停止了,另一隻狼仍然跟從。屠戶再次扔骨頭,較晚得到骨頭的狼停住了,之前獲得骨頭的狼又跟上來了。骨頭已經沒有了,可是兩隻狼像原來一樣一起追趕屠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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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寫屠戶殺狼,表現屠戶的勇敢鎮定和狼的狡猾貪婪,這是故事的高潮和結局。“一狼徑去”,另有圖謀;“犬坐於前”(這裡的“犬”是名詞活用作狀語,像狗一樣),牽制屠戶,更見出狼的狡詐。“目似瞑,意暇甚”,演得逼真,氣氛似有所緩和。
“暴起”、“刀劈”、“斃之”,屠戶不為假象迷惑,抓住時機,當機立斷敢於鬥爭,取得了一半的勝利。到這兒並未讓人鬆口氣。“轉視積薪後”說明屠戶已深刻認識到狼的本性,變得警覺。
“一狼洞其中”終將狼的本性暴露無遺,再點狼的狡詐陰險,“乃悟”說明鬥爭使屠戶對狼的奸詐有了深刻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