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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443769950533

    答:購貨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

    1.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稽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到主管稅務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稽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銷售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丟失空白未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首先按規定程式向銷售方當地主管稅務、公安報失,接受稅務處罰;其次,由主管稅務代收取“掛失登報費”,並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等稅務報刊雜誌上刊登“遺失宣告”。

    2.銷售方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待申報、報稅後向主管稅務申請出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並把該證明和丟失發票的記賬聯影印件交購買方抵扣。

    3.銷售方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發票聯其中一聯(兩聯沒有全部丟失)的:可讓購買方使用未丟的聯次到主管稅務認證和記賬,影印件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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