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
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擴充套件資料:
注意事項:
1、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定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2、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3、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當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開宣告作廢,並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處罰。
4、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儲存五年。儲存期滿,報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查驗後銷燬。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
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擴充套件資料:
注意事項:
1、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定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2、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3、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當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開宣告作廢,並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處罰。
4、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儲存五年。儲存期滿,報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查驗後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