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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孤獨一書生

    履約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對付低價中標的,政府採購應該進行招標,招標是在公示的質量標準期限數量的前提下獲得最低價,而如果有搗亂的,先低價中標而又不充分履約(價格,質量等等不按標書要求提供),則履約保證金就是對其行為的經濟懲罰。知道了作用,就自己去想吧。

  • 2 # 大河書畫

    答:政府採購可以不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提交履約保證金不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需要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事先在招標檔案中明確。

      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採購檔案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

  • 3 # LaoHuang188

    政府採購可以不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提交履約保證金不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需要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事先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採購檔案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過程中需要注意什麼?1、投標保證金與履約保證金的數額是不同的。這是由於不同階段發生導致採購人可以不退還保證金事件,給採購人造成的損失不同。投標保證金的不退還,是發生在合同訂立、且尚未訂立階段,履約保證金的不退還發生在合同履行階段,兩者給採購人造成的損失顯然是後者大得多。這也是履約保證金數額一般遠大於投標保證金的原因。2、兩種保證金不可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交。實際上,這兩種保證金應該是一個銜接的過程,投標保證金在先,履約保證金在後。提交履約保證金後,就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3、關於實踐中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的問題。《條例》規定了中標供應商和未中標的供應商,都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這讓有些同志對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的合法性產生了懷疑。我的看法,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的合法性是沒有問題的,因為提交履約保證金後才能退還投標保證金:《條例》第33條規定,"自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而履約保證金應當在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前就提交。因此,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不損害供應商的利益,同時,可能簡化了退還和提交的手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標保證金與履約保證金數額不同(這在《條例》實施後是個大機率事件),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後,供應商尚需補足不足的數額。4、雖然《條例》規定保證金的數額用的是比例,但在招標檔案或者採購檔案中規定保證金應當儘量採取直接規定一個明確的數額。也就是說,按照採購專案預算金額或者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相應比例計算的數額,應當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完成。這既可以避免供應商計算出不同的數額,也有利於保密。5、不退還保證金不是供應商責任的高限。如果發生了可以不退還保證金的事件,供應商的責任不是以不退還保證金為限。如,中標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給採購人造成的損失超過供應商提交的保證金的數額,採購人有權要求供應商繼續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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