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確這幾個名詞之間的關係。新收入準則確認收入需要遵循五步法的原則,其中第三步就是確定交易價格,交易價格指的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這一步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收入確認的總的金額。同時在確認交易價格的時候,準則考慮幾項特殊交易是交易價格如何確認的問題,分別是:可變對價,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
可變對價:
首先如果交易價格是固定的話自然不必多說,按金額確認收入即可。但是如果銷售涉及折扣、價格折讓、返利、退款、獎勵積分、激勵措施、業績獎金、索賠等因素就會讓價格產生變化,此時準則就要求企業採用期望值法或者最可能發生的金額來確認一個最佳估計數,以這個最佳估計數來確認收入。
同時最佳估計數還有個限制條件就是不能比之後的不確定因素消失之後應該確認的收入還多,換句話說就是現在確認的可變對價,在以後的那個不確定事項發生之後,也不會轉回。所以說準則透過這個嚴格規定了可變對價確認的條件,防止企業將不滿足條件的可變對價計入交易價格,影響收入。當然具體到最佳估計數怎麼確認,每一種具體的可變對價型別如現金折扣,智慧財產權許可,退貨等情形的判定這些業務細則,新收入準則的應用指南都有詳細的解釋,此處就不多重複了。
重大融資成分:
這個簡單理解的話就是和之前舊準則下有融資性質的分期付款的處理一致即可。按實際付款為交易價格,對於合同價格和實際支付的交易價格差額用實際利率法攤銷。當然這裡同樣還有很多具體的規定比如折現率的確定,還有一些具體的豁免情形同樣參考應用指南。
非現金對價:
這個也簡單,按照其公允價值確定即可,如果不能確定公允價值可參照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單獨售價來間接確定。
應付客戶對價:
這個就稍微有點複雜。首先要區分這筆應付款是不是為獲取客戶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服務,如果不是的話,那就作為交易價格的抵減;如果是的話還要區別這個商品服務的公允價值能不能合理估計,如果價格確定不了的話那就當不能區分的,應付的款項直接抵減交易價格;如果能確定價格的,還要拆一下,應付的這個錢比公允價值多的話,那多付的錢作為交易價格的抵減,比公允價值少的話那就當作向客戶以正常價格採購的應付款處理即可。
當然這裡還有一個特殊的點就在於,這裡的應付客戶的客戶允許是客戶的客戶。舉個例子比如OV兩廠賣手機,將手機賣給經銷商們,然後消費者再去這些經銷商的店裡買手機。這裡經銷商就是OV的客戶,消費者就是所謂的客戶的客戶了。此時OV兩廠直接給消費者的一些折扣優惠,比如優惠券,積分,app抽獎大禮包什麼的,消費者可以拿著這個廠家給的優惠去經銷商購機,此時部分對價就視為了所謂的應付客戶對價,即使此時不是給直接客戶的,而是給客戶的客戶,第三方的。這個時候在確認經銷商收入的時候就要抵減這個對價了,預估一下多少人會用到之類的。
當然上述這四項交易對價的四種具體情形還有更多詳細的規定,這裡只是做一個簡單的介紹而已。具體細節的話可以參考新出的收入準則應用指南以及IFRS15的相關描述。
首先需要明確這幾個名詞之間的關係。新收入準則確認收入需要遵循五步法的原則,其中第三步就是確定交易價格,交易價格指的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這一步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收入確認的總的金額。同時在確認交易價格的時候,準則考慮幾項特殊交易是交易價格如何確認的問題,分別是:可變對價,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
可變對價:
首先如果交易價格是固定的話自然不必多說,按金額確認收入即可。但是如果銷售涉及折扣、價格折讓、返利、退款、獎勵積分、激勵措施、業績獎金、索賠等因素就會讓價格產生變化,此時準則就要求企業採用期望值法或者最可能發生的金額來確認一個最佳估計數,以這個最佳估計數來確認收入。
同時最佳估計數還有個限制條件就是不能比之後的不確定因素消失之後應該確認的收入還多,換句話說就是現在確認的可變對價,在以後的那個不確定事項發生之後,也不會轉回。所以說準則透過這個嚴格規定了可變對價確認的條件,防止企業將不滿足條件的可變對價計入交易價格,影響收入。當然具體到最佳估計數怎麼確認,每一種具體的可變對價型別如現金折扣,智慧財產權許可,退貨等情形的判定這些業務細則,新收入準則的應用指南都有詳細的解釋,此處就不多重複了。
重大融資成分:
這個簡單理解的話就是和之前舊準則下有融資性質的分期付款的處理一致即可。按實際付款為交易價格,對於合同價格和實際支付的交易價格差額用實際利率法攤銷。當然這裡同樣還有很多具體的規定比如折現率的確定,還有一些具體的豁免情形同樣參考應用指南。
非現金對價:
這個也簡單,按照其公允價值確定即可,如果不能確定公允價值可參照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單獨售價來間接確定。
應付客戶對價:
這個就稍微有點複雜。首先要區分這筆應付款是不是為獲取客戶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服務,如果不是的話,那就作為交易價格的抵減;如果是的話還要區別這個商品服務的公允價值能不能合理估計,如果價格確定不了的話那就當不能區分的,應付的款項直接抵減交易價格;如果能確定價格的,還要拆一下,應付的這個錢比公允價值多的話,那多付的錢作為交易價格的抵減,比公允價值少的話那就當作向客戶以正常價格採購的應付款處理即可。
當然這裡還有一個特殊的點就在於,這裡的應付客戶的客戶允許是客戶的客戶。舉個例子比如OV兩廠賣手機,將手機賣給經銷商們,然後消費者再去這些經銷商的店裡買手機。這裡經銷商就是OV的客戶,消費者就是所謂的客戶的客戶了。此時OV兩廠直接給消費者的一些折扣優惠,比如優惠券,積分,app抽獎大禮包什麼的,消費者可以拿著這個廠家給的優惠去經銷商購機,此時部分對價就視為了所謂的應付客戶對價,即使此時不是給直接客戶的,而是給客戶的客戶,第三方的。這個時候在確認經銷商收入的時候就要抵減這個對價了,預估一下多少人會用到之類的。
當然上述這四項交易對價的四種具體情形還有更多詳細的規定,這裡只是做一個簡單的介紹而已。具體細節的話可以參考新出的收入準則應用指南以及IFRS15的相關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