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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財經奧迪特

    弄清楚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要了解到“或有對價為權益工具的不做會計處理”來源於《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第二十一章 企業合併;原文完整版的描述為“購買日後12個月內出現對購買日已存在情況的新的或者進一步證據而需要調整或有對價的,應當予以確認並對原計入合併商譽的金額進行調整;其他情況下發生的或有對價變化或調整,應當區分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或有對價為權益性質的,不進行會計處理;或有對價為資產或負債性質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中的金融工具,應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化產生的利得和損失應按該準則規定計入當期損益或計入資本公積;如果不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中的金融工具,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或其他相應的準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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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描述

    假設上市公司甲公司在A股市場上公開發行股份2000萬股,每股發行價格5.5元;募集的資金全額用於收購自然人A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權。乙公司收購時淨資產的公允價值為8000萬元。收購後,甲公司的股票大幅度下跌,收購行為完成後12個月跌到了3.5元/股;

    那麼你的問題“或有對價為權益工具的不做會計處理如何理解?”可以理解為“12個月內,甲公司股票價格跌到3.5元/股,是否需對收購時點的收購價款進行調整?”

    答案很明顯,不需要對收購價款進行調整。原本支付的價款5.5*2000=11000萬元計入投資成本,不能因為12個月內,股價下跌到3.5元/股,就變更投資成本為3.5*2000=7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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