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如果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就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
兼營非應稅勞務: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或應稅勞務,又涉及非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並無直接的聯絡或從屬關係。由於兼營非應稅勞務的特徵是企業在主營繳納增值稅的業務以外兼營非應稅勞務,而混合銷售行為的特徵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兩者雖都與非應稅勞務有關,但分別叫“兼營非應稅勞務”和“涉及非應稅勞務”。混合銷售行為的特徵是指涉及的貨物銷售和非應稅勞務僅是針‘對一起銷售行為,或者說,非應稅勞務是為了銷售相應的貨物而發生,是從屬於貨物銷售的行為,貨物銷售和非應稅勞務的發生兩者之間有著緊密的從屬關係。由此可見,企業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從事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之間有無從屬關係是判斷混合銷售和兼營銷售的唯一標準。
此外,稅法同時規定,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納稅人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併徵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因此,納稅人發生了應稅行為之後,要及時向稅務機關諮詢、申報,正確區分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非應稅勞務,避免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混在一起,都按營業稅的低稅率計稅而少繳稅款的現象,注重分別核算和準確核算。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如果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就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
兼營非應稅勞務: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或應稅勞務,又涉及非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並無直接的聯絡或從屬關係。由於兼營非應稅勞務的特徵是企業在主營繳納增值稅的業務以外兼營非應稅勞務,而混合銷售行為的特徵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兩者雖都與非應稅勞務有關,但分別叫“兼營非應稅勞務”和“涉及非應稅勞務”。混合銷售行為的特徵是指涉及的貨物銷售和非應稅勞務僅是針‘對一起銷售行為,或者說,非應稅勞務是為了銷售相應的貨物而發生,是從屬於貨物銷售的行為,貨物銷售和非應稅勞務的發生兩者之間有著緊密的從屬關係。由此可見,企業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從事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之間有無從屬關係是判斷混合銷售和兼營銷售的唯一標準。
此外,稅法同時規定,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納稅人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併徵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因此,納稅人發生了應稅行為之後,要及時向稅務機關諮詢、申報,正確區分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非應稅勞務,避免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混在一起,都按營業稅的低稅率計稅而少繳稅款的現象,注重分別核算和準確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