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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奧會計線上

    在實際工作中,混合銷售和兼營業務經常發生,不少財務人員卻將這兩項業務混淆,造成多繳或少繳增值稅款。由此可見,這兩項業務的處理對不少財務人員來說是個難點。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為大家來介紹一下這兩項業務,希望透過我的介紹能夠使財務小夥伴們真正掌握這兩項業務的實質,從而降低納稅風險。

    一、混合銷售與兼營的區別

    區別表

    (一)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1.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應稅服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2.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3.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稅率,即要麼按銷售貨物稅率,要麼按提供應稅服務稅率。

    (二)在把握兼營時應注意兩個“兩”。

    1.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應稅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2.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應稅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往往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二、混合銷售與兼營如何開具發票

    (一)混合銷售

    在混合銷售中,銷售服務、銷售貨物是一項整體銷售行為。為了體現是一項整體銷售行為,同時發生的銷售服務、銷售貨物,應按主業稅率在同一份發票上開具。

    (二)兼營業務

    在兼營業務中,銷售服務、銷售貨物兩項經營活動間並無直接的聯絡和從屬關係。需要在合同簽訂、發票開具、財稅處理等環節分別核算,以免出現多繳稅款的稅務風險。因此應按照各自的業務名稱和稅率分別開具發票。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分別開具發票並非指開具兩份以上的發票,除特殊規定外,可以分別按不同業務名稱開在一份發票的不同行次上。

    三、混合銷售與兼營的財稅處理

    【案例一】

    甲建築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1月外購裝置動力材料後,包工包料結算收到款項1 110萬元(含稅),問此筆業務是否屬於混合銷售,並列出會計分錄。

    【解析】

    此筆業務屬於混合銷售。

    借:銀行存款1 110

    貸:工程結算1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0

    【案例二】

    甲公司是從事鋼結構生產安裝和建築施工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具有鋼結構設計、生產、安裝和建築總承包四項資質。鋼結構工程業務為其主業,營業收入佔比大於公司全部業務的50%。2017年10月承接了某大廈總包工程,該工程是鋼結構建築工程。合同分別註明設計服務5 000萬元,鋼結構銷售8 000萬元、建築安裝施工6 500萬元。假設不考慮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的情況,請問甲公司此工程各項業務的稅率分別是多少?

    【解析】

    設計服務5 000萬元適用現代服務業稅率6%;鋼結構銷售8 000萬元,按從事貨物銷售17%稅率徵收;建築安裝施工6 500萬元,按從事建築服務11%稅率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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