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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半痴迷2fen痴顛

    一、案由、二、調查時間、地點、記錄人。三、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籍貫、住址、)四、違章事實。違章時間、地點、行為事實(包括違章建築審批原因事項)。五、被調查人的整改態度與措施。六、被調查人對詢問筆錄確認與簽字。七、筆錄時間。

  • 2 # 使用者1430807591406

    1、合法。證據必須依法取得,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執法人員在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行使調查詢問職權時應當遵循法定的程式,如表明執法人員身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講被詢問人的權利、義務等。

    2、全面準確。詢問筆錄應當記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採取一問一答式,用“問”、“答”表明,把違法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人員、動機、手段、過程、結果、目的等情況詢問清楚,以反映違法行為的全貌。要按照事件發生的前後經過或其內在規律進行詢問。所為準確是指用語嚴謹明確,不得含混不清,儘量少用或不用大概、可能一類閃爍其辭的字句。同時,不要問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3、個別詢問。一份筆錄只能詢問一個人。詢問的物件不同,詢問的內容應該有所側重。如果較為複雜的案件,就同一個問題一份詢問筆錄表述不完,可以分成若干筆錄,不要硬將所有內容寫在同一份詢問筆錄上。一個案件如果涉及數個當事人,應當分別進行詢問,分別製作筆錄。多份筆錄之間不能相互矛盾。

    4、一事一問。一份詢問筆錄只能就一個違法行為進行詢問。如果一個案件涉及多個價格違法行為,應分別製作詢問筆錄。

    5、略記提問,詳記陳述。進行詢問,就是記錄被詢問人的陳述內容。因此,提問易簡,陳述應詳。只有略記提問,詳記陳述,才不致主次顛倒。提問與回答應當相互銜接,避免答非所問。

    6、如實記錄,正確綜合。記錄內容要真實具體,儘量如實地記錄被詢問人陳述的原話,不隨意取捨。記錄原話並非記錄廢話,對當事人凌亂的陳述,可準確的綜合後記錄下來,但要符合被詢問人的本意。

    7、當場紀錄。詢問筆錄的製作應當在詢問過程中進行,不得事後追記和補缺,否則就會影響其原始真實性。應使用鋼筆或其他不退色筆書寫,避免錯別字和刪、增、塗改。做到文字清楚、書面整潔。

    8、交由被詢問人確認。詢問筆錄的內容是被詢問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被詢問人簽字確認的詢問筆錄就會在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有異議,留下隱患。因此,交由被詢問人確認是調查詢問筆錄製作的原則之一。詢問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後,應由其簽註“本記錄我已看過(或已向我宣讀過),與我講的一致”,並逐頁簽名、蓋章。發生刪增、塗改的地方,應加指印或蓋章。執法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簽署的姓名和日期應當在文字記錄的後一行,以免造成空白地段,節外生枝。

    9、不對事件的合法或違法進行評判。調查詢問的目的在於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的真實性客觀性,詢問筆錄只是就事論事,調查事實真相,反映事實過程,透過詢問發現線索或者佐證證據。如果在詢問中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評判,容易導致被詢問人不能自覺配合,使詢問陷入僵局,反而達不到預期效果。因此,不要出現“對你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作出處理。你有什麼意見?”、“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屬於亂收費的違法行為”等定性的詞語。

    10、嚴禁誘供。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是無效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力求避擴音示性或誘導式的筆錄。有的執法人員為圖省事,把被詢問人的意思透過自己的語言整理成文字作為詢問內容,然後問被詢問人是不是這樣,或者是限制做好一份詢問筆錄直接交由被詢問人,這些詢問方式很容易構成提示性或誘導式詢問的嫌疑,是經不起質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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