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秩序是一項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基礎的神聖權利。但是這項權利是建立在契約之上的,而絕非出於自然。 ----《社會契約論》
2、花朵衰敗的地方,人類沒法生活
3、人類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自己的首領④,首領保護他們就是為了要吃掉他們。凡是生於奴隸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來作奴隸的; ----《社會契約論》
4、任何東西,只要涉及到我感覺的需要,就會讓我沉靜,只有完全丟開了自己的身體利益,這樣的精神快樂,我才品得出其中真正的滋味 ----《一個孤獨散步者的遐想》
5、一個癱瘓的人想奔跑,一個矯健的人不想跑,這兩個人都想停在原地上。
6、困厄無疑是個很好的老師;然而這個老師索取的學費很高,學生從他那裡所得到的時常還抵不上所繳的學費。
7、戰爭絕不是人與人的一種關係,而是國與國的一種關係;在戰爭之中,個人與個人絕不是以人的資格,甚至於也不是以公民的資格④,而只是以兵士的資格,才偶然成為仇敵的;一個國家就只能以別的國家為敵,而不能以人為敵。 ----《社會契約論》
8、誠然,當時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不像我們現在一樣,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並不比人與動物的交往更多,但他仍不會忽視對他同類的觀察,久而久之,他就能發現他們之間以及他與女人之間的共同點。當他發現在同種情況下,其他人的做法和他完全相同時,他就自然而然地猜想別人的思維方式和行動方式也都和他完全相同。這個重要的發現,一旦深深印入他的腦海,就會在他的腦海中形成一種比推理更確定卻遠遠更快速的直覺,促使他追尋一種對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最有利的行為方式。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9、我們沒有權利把人處死,哪怕僅僅是以警效尤,除非對於那些如果儲存下來便不能沒有危險的人。 ----《社會契約論》
10、不知道決不是禍害,有害的只是迷惑。迷惑的人往往不是因為他不知道,而是因為他認為自己知道。
11、自我主義不能與自尊混為一談,這兩者無論就其本質而言,或其產生的影響而言,都是不相同的。自尊是一種自然的感情,它使每種動物都關注自身的生存,在人類中,它為理智所引導,為同情心所節制,從而產生人性和美德。而自我主義則純粹是一種相對的,非自然的感情,它產生在社會中,它使個人對自己的重視遠遠超過對任何其他人的重視,使得人們之間相互衝突相互攻擊。自我主義是”尊貴感“的真正源頭。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12、法律作為一種規定,它自身的約束力弱於慾望,它只能是限制人們而無法改變人們。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13、如果各種科學可以敦風化俗,如果它們能教導人們為祖國而流血,如果它們能鼓舞人們的勇氣;那麼華人民就應該是聰明的,自由的而又不可征服的了 ----《論科學與藝術》
14、上帝是公正的;他要我受苦受難;然而他知道我是清白的。我的信心正是由此而產生;我的心和我的理智向我高呼,告訴我:我的信心決不我欺。因此,讓人們和命運去做這做那吧,我要學會無怨無艾地忍受;一切都將恢復正常秩序,輪到我的那一天也遲早要來臨的。 ----《一個孤獨漫步者的遐想》
15、如果流動,就流走;如果靜止,就乾涸;如果生長,就慢慢凋零,這個世界沒有永恆。 ----《懺悔錄》
16、溫暖的友情和仁慈的心在我們遭受痛苦的時候能夠安慰我們。即使在我們歡樂的時候,如果沒有人同我們分享歡樂的話,我們也會感到孤寂和苦悶的。
17、可以說,品位是鑑賞力的顯微鏡。
18、生活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它的價值在於怎樣使用它。
19、治理社會就應當完全根據這種共同的利益。
人們總是願意自己幸福,但人們並不總是能看清楚幸福。 ----《社會契約論》
20、世界上再也沒有比父權的溫和與專制政府的殘暴之間差距更大的了,因為服從者從父權中得到的好處遠比從掌權者那裡得到的好處多得多。————不應該說社會來源於父權,而應該說父權的主要力量來源與文明社會。只有當子女聚集在他身邊的時候,他才能被認為是這些孩子的父親。父親是他自己財產的真正主人,他的財產是他的孩子依附於他,除非孩子們順從他的意志,使他感到滿意,否則,他可以不給他們任何財產。然而,臣民則絲毫不能指望從他們的君主那裡得到任何類似的恩惠,他們本身以及他們的財產都是屬於君主的,至少君主本人這樣認為。因此,當君主將少量財富留給他們的時候他們還的感恩戴德,郡主讓他們活著就是一種恩惠,剝削他們也是一種公平。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21、因為人不知道善,所以人必定是天生邪惡的,人之所以邪惡,是因為他們不知道善為何物;他不會給同伴任何幫助,因為他認為他們沒有權力要求他去幫忙,或者他認為自己有權得到它想要的任何東西,甚至愚蠢到認為自己是全世界的主人。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22、我說法律的物件永遠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慮臣民的共同體以及抽象的行為,而絕不考慮個別的人以及個別的行為。我們無須再問應該由誰來制訂法律,因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為;我們既無須問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為君主也是國家的成員;也無須問法律是否會不公正,因為沒有人會對自己本人不公正 ----《社會契約論》
23、眾意與公意之間往往有很大的差別:公意只著眼於公共的利益,而眾意是個別意志的總和,它只著眼於私人的利益。但是,把這些個別意志中的正負抵消掉,剩下的部分仍然是公意。 ----《社會契約論》
24、如果允許我們在這個世界上長生不老,試問誰願意接受這件不吉祥的禮物? ----《愛彌兒》
25、上帝造就了我,而我卻將模子打破 ----《愛彌兒》
26、上帝創造了我,然後將模子打破 ----《愛彌兒》
27、政治組織的建立視為民眾與他們選舉出來的首領之間達成的真正契約,他們雙方都約束自己遵守其中規定的法律,而這種法律則是聯結他們雙方的紐帶。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28、我們希望人們品行善良麼?那末,我們首先應該讓他們熱愛國家,但是,如果國家對於他們和對於外華人一樣,如果國家只是給他們對任何人都不能不給的東西,他們又怎麼會愛國呢?假如他們甚至連社會安全的權利也享受不到,生命、自由和財產都任憑有權力的人們擺佈,不能(或者說,不允許他們)得到法律的保障,那就更糟糕了。他們要盡文明的社會狀態的義務,卻連自然狀態中的一般權益都享受不到,也不能用自己的力量保護自己,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會陷入一個自由的人所能設想的無可再壞的情況。這時,在他們看來“國家”二字就是純然可憎可復可笑的東西了。 ----《論政治經濟學》
29、強力並不意味著權利,而只有合法的權力才能產生義務。 ----《社會契約論》
30、讀書不要貪多,而是要多加思索,這樣的讀書使我獲益不少。
1、社會秩序是一項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基礎的神聖權利。但是這項權利是建立在契約之上的,而絕非出於自然。 ----《社會契約論》
2、花朵衰敗的地方,人類沒法生活
3、人類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自己的首領④,首領保護他們就是為了要吃掉他們。凡是生於奴隸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來作奴隸的; ----《社會契約論》
4、任何東西,只要涉及到我感覺的需要,就會讓我沉靜,只有完全丟開了自己的身體利益,這樣的精神快樂,我才品得出其中真正的滋味 ----《一個孤獨散步者的遐想》
5、一個癱瘓的人想奔跑,一個矯健的人不想跑,這兩個人都想停在原地上。
6、困厄無疑是個很好的老師;然而這個老師索取的學費很高,學生從他那裡所得到的時常還抵不上所繳的學費。
7、戰爭絕不是人與人的一種關係,而是國與國的一種關係;在戰爭之中,個人與個人絕不是以人的資格,甚至於也不是以公民的資格④,而只是以兵士的資格,才偶然成為仇敵的;一個國家就只能以別的國家為敵,而不能以人為敵。 ----《社會契約論》
8、誠然,當時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不像我們現在一樣,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並不比人與動物的交往更多,但他仍不會忽視對他同類的觀察,久而久之,他就能發現他們之間以及他與女人之間的共同點。當他發現在同種情況下,其他人的做法和他完全相同時,他就自然而然地猜想別人的思維方式和行動方式也都和他完全相同。這個重要的發現,一旦深深印入他的腦海,就會在他的腦海中形成一種比推理更確定卻遠遠更快速的直覺,促使他追尋一種對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最有利的行為方式。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9、我們沒有權利把人處死,哪怕僅僅是以警效尤,除非對於那些如果儲存下來便不能沒有危險的人。 ----《社會契約論》
10、不知道決不是禍害,有害的只是迷惑。迷惑的人往往不是因為他不知道,而是因為他認為自己知道。
11、自我主義不能與自尊混為一談,這兩者無論就其本質而言,或其產生的影響而言,都是不相同的。自尊是一種自然的感情,它使每種動物都關注自身的生存,在人類中,它為理智所引導,為同情心所節制,從而產生人性和美德。而自我主義則純粹是一種相對的,非自然的感情,它產生在社會中,它使個人對自己的重視遠遠超過對任何其他人的重視,使得人們之間相互衝突相互攻擊。自我主義是”尊貴感“的真正源頭。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12、法律作為一種規定,它自身的約束力弱於慾望,它只能是限制人們而無法改變人們。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13、如果各種科學可以敦風化俗,如果它們能教導人們為祖國而流血,如果它們能鼓舞人們的勇氣;那麼華人民就應該是聰明的,自由的而又不可征服的了 ----《論科學與藝術》
14、上帝是公正的;他要我受苦受難;然而他知道我是清白的。我的信心正是由此而產生;我的心和我的理智向我高呼,告訴我:我的信心決不我欺。因此,讓人們和命運去做這做那吧,我要學會無怨無艾地忍受;一切都將恢復正常秩序,輪到我的那一天也遲早要來臨的。 ----《一個孤獨漫步者的遐想》
15、如果流動,就流走;如果靜止,就乾涸;如果生長,就慢慢凋零,這個世界沒有永恆。 ----《懺悔錄》
16、溫暖的友情和仁慈的心在我們遭受痛苦的時候能夠安慰我們。即使在我們歡樂的時候,如果沒有人同我們分享歡樂的話,我們也會感到孤寂和苦悶的。
17、可以說,品位是鑑賞力的顯微鏡。
18、生活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它的價值在於怎樣使用它。
19、治理社會就應當完全根據這種共同的利益。
人們總是願意自己幸福,但人們並不總是能看清楚幸福。 ----《社會契約論》
20、世界上再也沒有比父權的溫和與專制政府的殘暴之間差距更大的了,因為服從者從父權中得到的好處遠比從掌權者那裡得到的好處多得多。————不應該說社會來源於父權,而應該說父權的主要力量來源與文明社會。只有當子女聚集在他身邊的時候,他才能被認為是這些孩子的父親。父親是他自己財產的真正主人,他的財產是他的孩子依附於他,除非孩子們順從他的意志,使他感到滿意,否則,他可以不給他們任何財產。然而,臣民則絲毫不能指望從他們的君主那裡得到任何類似的恩惠,他們本身以及他們的財產都是屬於君主的,至少君主本人這樣認為。因此,當君主將少量財富留給他們的時候他們還的感恩戴德,郡主讓他們活著就是一種恩惠,剝削他們也是一種公平。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21、因為人不知道善,所以人必定是天生邪惡的,人之所以邪惡,是因為他們不知道善為何物;他不會給同伴任何幫助,因為他認為他們沒有權力要求他去幫忙,或者他認為自己有權得到它想要的任何東西,甚至愚蠢到認為自己是全世界的主人。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22、我說法律的物件永遠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慮臣民的共同體以及抽象的行為,而絕不考慮個別的人以及個別的行為。我們無須再問應該由誰來制訂法律,因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為;我們既無須問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為君主也是國家的成員;也無須問法律是否會不公正,因為沒有人會對自己本人不公正 ----《社會契約論》
23、眾意與公意之間往往有很大的差別:公意只著眼於公共的利益,而眾意是個別意志的總和,它只著眼於私人的利益。但是,把這些個別意志中的正負抵消掉,剩下的部分仍然是公意。 ----《社會契約論》
24、如果允許我們在這個世界上長生不老,試問誰願意接受這件不吉祥的禮物? ----《愛彌兒》
25、上帝造就了我,而我卻將模子打破 ----《愛彌兒》
26、上帝創造了我,然後將模子打破 ----《愛彌兒》
27、政治組織的建立視為民眾與他們選舉出來的首領之間達成的真正契約,他們雙方都約束自己遵守其中規定的法律,而這種法律則是聯結他們雙方的紐帶。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28、我們希望人們品行善良麼?那末,我們首先應該讓他們熱愛國家,但是,如果國家對於他們和對於外華人一樣,如果國家只是給他們對任何人都不能不給的東西,他們又怎麼會愛國呢?假如他們甚至連社會安全的權利也享受不到,生命、自由和財產都任憑有權力的人們擺佈,不能(或者說,不允許他們)得到法律的保障,那就更糟糕了。他們要盡文明的社會狀態的義務,卻連自然狀態中的一般權益都享受不到,也不能用自己的力量保護自己,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會陷入一個自由的人所能設想的無可再壞的情況。這時,在他們看來“國家”二字就是純然可憎可復可笑的東西了。 ----《論政治經濟學》
29、強力並不意味著權利,而只有合法的權力才能產生義務。 ----《社會契約論》
30、讀書不要貪多,而是要多加思索,這樣的讀書使我獲益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