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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106650598104

    根據交通法相關規定,非機動車透過路口需要下車推行,走人行道。

    如果從保障交通安全萬無一失來講,可以說是對的,但是從通行效率和社會現實而言,個人認為電動腳踏車過路口推行是極不合理的規定。

    國標電動車最高時速限速25公里,加上電動車起步速度並不慢,加上保有量很大,如果全部下車推行,讓電動腳踏車和行人爭道,在人流車流量大的路口,會導致行人放行不了。加上電動車腳踏車所要佔據的位置要保證安全最少需要寬一米長兩米的空間,加上行人透過人行道並無方向限制,對行人存在安全隱患。

    推行透過路口,和交通法總則裡提高通行效率、方便出行的原則相沖突。

    在實際的解決裡,應該參考部分城市的解決方式:根據非機動車的保有量,在路口人行道前,設定非機動車停車區,非機動車在機動車前面依次左轉或者直行。這是是符合社會發展需求的解決方案,兼顧安全和效率。

    另外一個解決方式是左轉道在右側車道,不僅僅解決大車左轉難得問題,也可以解決電動車此類非機動車左轉的問題。左轉車道在右側,非機動車和機動車同時左轉放行。

    現在各地電動腳踏車、輕便電動摩托車保有量極大,已經取代腳踏車成為城鄉居民的重要出行交通工具,各地政府應該及時提出解決方案,設定合理的交通規劃設計,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出行安全快捷方便。在路口設定非機動車停車區,無疑是最好的解決方案,沒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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