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提的問題,如果不考慮可能存在的細節,那麼,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我還是要再說一下,法律是精密的系統,因此,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事情的走向。基於此,你這個問題的回答,我要區分情況,從不同角度來分析。
首先,如果情況如你所說,你和A之間的借貸糾紛已經起訴,尚未審理完畢。那麼,這裡暗含著幾個確定的事實,即,你和A之間是單獨的借貸糾紛,且經過審理(雖然沒有審理完畢)可以確認本案和B沒有關聯。
基於此,此時,你完全有權就你和B之間的借貸糾紛另行起訴,不受前一個案子的影響。
其次,為什麼要特別強調,在你與A的案件中,跟B沒關係。因為法律上有原則,效率原則。如果你和A的糾紛,和B有關係,或者根本就是出自同一份合同,或同一個法律關係,那麼,在你與A的案件中,應當追加B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將這些問題在一個案子中一併解決,以提高效率,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既然第一個案子已經審理,且並未要求B參與訴訟,那麼,可以認定這是兩個法律關係,是兩個案子,你可以另行起訴,不受第一個案子的影響。
第三,即便是你有權就與B的借貸糾紛,另行起訴B,也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即,兩個案子之間的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如果第二個案子的審理,需要第一個案子有說法,才能繼續審理。那麼,法院通常會在你立案開庭之後,暫時中止第二個案子的審理,等待第一個案子的審理結果。這是合法的。
當然,如果你與A或B的糾紛,是完全獨立、不相干的法律關係,也基於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實,那麼,這就是兩個獨立的案件,相互之間不牽扯,各自起訴審理就行了。
你所提的問題,如果不考慮可能存在的細節,那麼,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我還是要再說一下,法律是精密的系統,因此,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事情的走向。基於此,你這個問題的回答,我要區分情況,從不同角度來分析。
首先,如果情況如你所說,你和A之間的借貸糾紛已經起訴,尚未審理完畢。那麼,這裡暗含著幾個確定的事實,即,你和A之間是單獨的借貸糾紛,且經過審理(雖然沒有審理完畢)可以確認本案和B沒有關聯。
基於此,此時,你完全有權就你和B之間的借貸糾紛另行起訴,不受前一個案子的影響。
其次,為什麼要特別強調,在你與A的案件中,跟B沒關係。因為法律上有原則,效率原則。如果你和A的糾紛,和B有關係,或者根本就是出自同一份合同,或同一個法律關係,那麼,在你與A的案件中,應當追加B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將這些問題在一個案子中一併解決,以提高效率,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既然第一個案子已經審理,且並未要求B參與訴訟,那麼,可以認定這是兩個法律關係,是兩個案子,你可以另行起訴,不受第一個案子的影響。
第三,即便是你有權就與B的借貸糾紛,另行起訴B,也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即,兩個案子之間的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如果第二個案子的審理,需要第一個案子有說法,才能繼續審理。那麼,法院通常會在你立案開庭之後,暫時中止第二個案子的審理,等待第一個案子的審理結果。這是合法的。
當然,如果你與A或B的糾紛,是完全獨立、不相干的法律關係,也基於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實,那麼,這就是兩個獨立的案件,相互之間不牽扯,各自起訴審理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