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情權
徵地拆遷的程式是非常嚴格的,要經過行政機關的層層審批,還要依法進行公告。被拆遷人在徵地拆遷中是最直接的利害關係人,當然有權知曉關於徵地拆遷專案的相關資訊。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之前,相關部門要釋出擬徵地公告,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等相關資訊告知被徵地的村民;徵地批覆下達後10日內要釋出徵地公告,並將公告張貼在被徵地所在村;相關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後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並徵詢村民意見。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市、縣級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將徵收補償方案及時告知被拆遷人,並且要載明覆議和訴訟等救濟權利。
二、聽證權
聽證權是被拆遷人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為被拆遷人爭取利益、發表意見提供了保障,但是實踐中很容易被大家忽視。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在徵地方案報批之前和徵地公告公示之後,被拆遷人都有權利申請聽證。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多數被拆遷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該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拆遷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三、評估機構選擇權
拆遷過程中需要評估時,被拆遷人有權與拆遷方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協商不成時,可以透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來確定。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四、協商安置補償權
不少當事人在諮詢時表示,補償標準是由拆遷方決定的,改變不了。殊不知,補償安置協議其實是“談”出來的,並不是徵收方單方面說了算。被拆遷人對於補償方式、補償專案及補償金額等都有和拆遷方協商的權利。
五、申請人身、財產保護權
徵地拆遷過程中如果有逼籤、強拆等情況發生,往往會導致被拆遷人遭受人身和財產的損失,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有權向公安機關申請人身財產保護。
六、複議權和訴訟權
徵地拆遷過程中,如果被拆遷人對拆遷方作出的徵收決定不服,或者遭受了違法強拆等,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京平~李)
一、知情權
徵地拆遷的程式是非常嚴格的,要經過行政機關的層層審批,還要依法進行公告。被拆遷人在徵地拆遷中是最直接的利害關係人,當然有權知曉關於徵地拆遷專案的相關資訊。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之前,相關部門要釋出擬徵地公告,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等相關資訊告知被徵地的村民;徵地批覆下達後10日內要釋出徵地公告,並將公告張貼在被徵地所在村;相關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後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並徵詢村民意見。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市、縣級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將徵收補償方案及時告知被拆遷人,並且要載明覆議和訴訟等救濟權利。
二、聽證權
聽證權是被拆遷人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為被拆遷人爭取利益、發表意見提供了保障,但是實踐中很容易被大家忽視。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在徵地方案報批之前和徵地公告公示之後,被拆遷人都有權利申請聽證。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多數被拆遷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該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拆遷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三、評估機構選擇權
拆遷過程中需要評估時,被拆遷人有權與拆遷方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協商不成時,可以透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來確定。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四、協商安置補償權
不少當事人在諮詢時表示,補償標準是由拆遷方決定的,改變不了。殊不知,補償安置協議其實是“談”出來的,並不是徵收方單方面說了算。被拆遷人對於補償方式、補償專案及補償金額等都有和拆遷方協商的權利。
五、申請人身、財產保護權
徵地拆遷過程中如果有逼籤、強拆等情況發生,往往會導致被拆遷人遭受人身和財產的損失,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有權向公安機關申請人身財產保護。
六、複議權和訴訟權
徵地拆遷過程中,如果被拆遷人對拆遷方作出的徵收決定不服,或者遭受了違法強拆等,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京平~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