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變更登記,具體檢視:
《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
林權登記包括初始、變更和登出登記
第八條 林權權利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林權證;
(三)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檔案。
第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登記機關認為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第十條 登記機關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
第十一條 對經審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登記:
(一)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種、面積或者株數等資料準確;
(二)林權證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無權屬爭議;
(四)附圖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誌與實地相符合。
去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變更登記,具體檢視:
《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
林權登記包括初始、變更和登出登記
第八條 林權權利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林權證;
(三)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檔案。
第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登記機關認為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第十條 登記機關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
第十一條 對經審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登記:
(一)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種、面積或者株數等資料準確;
(二)林權證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無權屬爭議;
(四)附圖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誌與實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