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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65424935672

    《調整論》認為,就調整物件而言,其主體是環境法,調整是一種特殊的行為,物件是因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資源所發生的人與自然的關係和人與人的關係。環境法律之所以能夠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源於它是人們的環境行為的行為規則。人們的行為既可以作用於人也可以作用於物(包括自然、環境、資源,下同),在制定、改進並實施環境法的前後,人與自然的關係及與此相關的人與人的關係都會發生明顯的變化,從這一角度看,環境法律可以透過規範人的環境行為而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這與法律透過規範人的行為而調整人與人關係的機制一樣。《調整論》又進一步指出,環境法律之所以可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還基於法律的目的、任務、作用和功能以及人與自然的關係是一種可以為人調整的關係這一基本性質。法律具有調整、保護、教育、指引和評價功能,法律調整人與人的關係或人與自然的關係是指法的作用或功能。環境法的目的、任務、作用和功能之一,就是保護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就是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環境法既調整人與人的關係、又調整人與環境的關係,還因為在環境保護活動中人與人的關係和人與環境的關係並不是水火不相容的、有你無我的關係,而是一種共存、互容、密不可分的關係,即凡是對環境有影響的人為活動都可能同時產生這兩種關係。隨著環境汙染、生態破壞、資源危機的惡化,環境保護事業的發達,以及環境法制建設的發展,當今所有的環境法律或法規,都毫無例外地包含人與自然的關係、反映人與自然的關係、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考察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歷史發現,迄今為止,法律所調整的人與自然關係已經從調整狹隘的人與物的關係(某些物是環境資源因素)、人與財產的關係(某些財產是環境資源因素)、人與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關係逐步發展到人與環境資源的保護關係、人與環境資源的管理關係、人與家養動物的人道主義關係、人與珍貴稀有野生植動物的保護和代理關係等型別。所謂調整人與自然關係的活動,也就是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改善和管理環境資源的活動。

      (二)環境法不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

      反方同學所持的觀點是:環境法不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只能透過規範人的環境行為去調整人與人之間以生態利益為主要內容的社會關係;環境法透過規範人的環境行為調整稀缺的環境資源和有限的生態利益在人與人之間的分配關係,從而理順人與自然的關係,促使人與自然達到和諧狀態。論證過程的要點如下:

      之一, 環境法所調整的是以環境資源的享有和利用為媒介的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所謂調整物件,是指法律規範所指向的物件。環境法是環境行為的規範,環境法的直接調整物件只能是人的環境行為。由於法是利益關係的調節器,環境法所調整的是以環境資源的享有和利用為媒介的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係,人不可能超越自身的侷限性而認識到自然本身的利益。自然缺乏意志性,不可能實施法律行為,主張權利或對人承擔對應的義務,更不能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環境法只能是以環境為中介來調整人與自然關係背後的人與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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