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問題陸某在某保健用品商店購買了兩套遠紅外線保健內衣,店員稱該內衣對人體有很大的保健作用,還能緩解腰痠背痛、關節炎等。陸某買回家後,連續穿了一個月卻絲毫沒感覺到有任何保健作用,於是到相關部門鑑定,得到的答案是,該內衣僅僅是普通全棉內衣,沒有任何特殊作用。陸某找到該保健用品商店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那麼,該保健品商店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呢?律師解答民事責任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消費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1)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2)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4)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6)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7)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8)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陸某所購買的該內衣不具備購買時所稱的保健功能,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該商店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條連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現實問題陸某在某保健用品商店購買了兩套遠紅外線保健內衣,店員稱該內衣對人體有很大的保健作用,還能緩解腰痠背痛、關節炎等。陸某買回家後,連續穿了一個月卻絲毫沒感覺到有任何保健作用,於是到相關部門鑑定,得到的答案是,該內衣僅僅是普通全棉內衣,沒有任何特殊作用。陸某找到該保健用品商店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那麼,該保健品商店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呢?律師解答民事責任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消費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1)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2)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4)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6)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7)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8)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陸某所購買的該內衣不具備購買時所稱的保健功能,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該商店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條連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