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有權對犯錯誤的教師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清除出教師隊伍等處罰;對涉嫌犯罪的教師還可以移交給司法部門依法處理。但學校沒有罰款的權力,因為學校不是執法機關。
1、學校不是國家機關,不具有行政處罰權。
2、罰款只能由國家機關依法作出,學校只是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的社會機構,無權對學生作出罰款的決定。
《行政處罰法》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學校有權對犯錯誤的教師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清除出教師隊伍等處罰;對涉嫌犯罪的教師還可以移交給司法部門依法處理。但學校沒有罰款的權力,因為學校不是執法機關。
1、學校不是國家機關,不具有行政處罰權。
2、罰款只能由國家機關依法作出,學校只是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的社會機構,無權對學生作出罰款的決定。
《行政處罰法》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