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強透露,在民法典草案審議過程中,代表和委員們認真審議,逐條閱讀,提出了很多有價值的意見,對原草案共作了100餘處修改,最後又形成了四十多條的實質性修改意見,並被最終的草案所採納。
代表委員們的專業意見,不僅關注了老百姓最關心的事情,條款的細化還增加了民法典的可操作性。從幾處修訂或保留的條款可以對這部法律有更細緻的認識。
保留30天離婚冷靜期
備受關注的30天離婚冷靜期未作修改。
不過,全華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兩會前夕曾表示,民法典草案中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其設定目的是為了解決衝動離婚,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
此外,在婚姻家庭編中第1084條第3款增加規定: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該新增條款意味著子女可以自己決定由哪一方撫養,此前則是由法庭根據父母雙方情況進行撫養者的判定。
文字性騷擾同擔責
人格權編當數民法典中的亮點,而禁止性騷擾和保護公民隱私及個人資訊又是該編中的亮點。
草案對禁止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作了規定。新的修改則用列舉的方式具體化了性騷擾的實施方式。
人格權編第1010條第1款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影象、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物業不得采取停電斷水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物業服務人員採取斷水、斷電等暴力方式催收物業費,嚴重影響了業主的基本生活。
因此,在第二十四章物業服務合同編裡,除了草案原有法條對物業人員及公司進行規制,又增加了禁止性條款。
民法典在草案第944條增加一款規定: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解釦無必要合同
在合同法第110條的具體實踐中,出現了困擾法律界許久的“合同僵局”。
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長期合同中,一方因為經濟形勢的變化、履約能力等原因,導致不可能履行長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約,而另一方拒絕解除合同。從審判實踐來看,出現合同僵局大多是因為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或者事實上不可能實際履行。
而《民法典》合同編第580條的規定則緩解了這一僵局。該條款允許違約方以起訴或申請仲裁的方式,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終止合同。這是對合同法第110條的彌補和調節。
不過,陳潔補充說,因可能會造成惡意違約情況,該法條實際上存在爭議。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問題
修改後的民法典增加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等表述。
民法典“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否規定之爭,歸根結底是個技術問題。通常立法者在其對某個問題並非成竹在胸時,可透過這種方式避免內容錯誤,還可以讓查閱者進一步查閱其他特別法。
民法典適用的真正難題是“新的一般法”和“舊的特別法”之間的衝突。按照立法法第92條,在民法典和其他現行法適用發生衝突時,因民法典是一般法,應適用其他法律而不適用民法典;而依據其第93條,因民法典是新法,其他法律是舊法,應適用民法典而不適用其他法律。立法法第94條對此規定,在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華人大常委會裁決。
孟強透露,在民法典草案審議過程中,代表和委員們認真審議,逐條閱讀,提出了很多有價值的意見,對原草案共作了100餘處修改,最後又形成了四十多條的實質性修改意見,並被最終的草案所採納。
代表委員們的專業意見,不僅關注了老百姓最關心的事情,條款的細化還增加了民法典的可操作性。從幾處修訂或保留的條款可以對這部法律有更細緻的認識。
保留30天離婚冷靜期
備受關注的30天離婚冷靜期未作修改。
不過,全華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兩會前夕曾表示,民法典草案中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其設定目的是為了解決衝動離婚,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
此外,在婚姻家庭編中第1084條第3款增加規定: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該新增條款意味著子女可以自己決定由哪一方撫養,此前則是由法庭根據父母雙方情況進行撫養者的判定。
文字性騷擾同擔責
人格權編當數民法典中的亮點,而禁止性騷擾和保護公民隱私及個人資訊又是該編中的亮點。
草案對禁止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作了規定。新的修改則用列舉的方式具體化了性騷擾的實施方式。
人格權編第1010條第1款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影象、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物業不得采取停電斷水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物業服務人員採取斷水、斷電等暴力方式催收物業費,嚴重影響了業主的基本生活。
因此,在第二十四章物業服務合同編裡,除了草案原有法條對物業人員及公司進行規制,又增加了禁止性條款。
民法典在草案第944條增加一款規定: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解釦無必要合同
在合同法第110條的具體實踐中,出現了困擾法律界許久的“合同僵局”。
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長期合同中,一方因為經濟形勢的變化、履約能力等原因,導致不可能履行長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約,而另一方拒絕解除合同。從審判實踐來看,出現合同僵局大多是因為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或者事實上不可能實際履行。
而《民法典》合同編第580條的規定則緩解了這一僵局。該條款允許違約方以起訴或申請仲裁的方式,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終止合同。這是對合同法第110條的彌補和調節。
不過,陳潔補充說,因可能會造成惡意違約情況,該法條實際上存在爭議。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問題
修改後的民法典增加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等表述。
民法典“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否規定之爭,歸根結底是個技術問題。通常立法者在其對某個問題並非成竹在胸時,可透過這種方式避免內容錯誤,還可以讓查閱者進一步查閱其他特別法。
民法典適用的真正難題是“新的一般法”和“舊的特別法”之間的衝突。按照立法法第92條,在民法典和其他現行法適用發生衝突時,因民法典是一般法,應適用其他法律而不適用民法典;而依據其第93條,因民法典是新法,其他法律是舊法,應適用民法典而不適用其他法律。立法法第94條對此規定,在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華人大常委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