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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 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由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十二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個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提供鴉片二十克以上、嗎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一百片以上)、鹽酸二氫埃託啡零點二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mg/支、片規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侖、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數量較大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兩次以上,數量累計達到前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被行政處罰,又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五)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以走私、販賣毒品罪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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