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不是很難處理,具體處理情況如下:
1、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2、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的陳述、申辯中提出的理由和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相關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採納還是不採納的決定,如不採納一般要在處罰決定書中給予說明。如需採納,則要根據具體情況作相應調整。比如當事人提出程式不合時,要補程式;提出證據不充分時,要補證;提出定性不準、法律適用不準、處罰幅度過高時,要重新制作告知書。
拓展資料: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享有什麼樣的權利?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概括地說,在行政處罰前,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簡稱陳述申辯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簡稱聽證權)。
這個不是很難處理,具體處理情況如下:
1、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2、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的陳述、申辯中提出的理由和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相關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採納還是不採納的決定,如不採納一般要在處罰決定書中給予說明。如需採納,則要根據具體情況作相應調整。比如當事人提出程式不合時,要補程式;提出證據不充分時,要補證;提出定性不準、法律適用不準、處罰幅度過高時,要重新制作告知書。
拓展資料: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享有什麼樣的權利?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概括地說,在行政處罰前,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簡稱陳述申辯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簡稱聽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