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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616219450500

    稅收規範性檔案可以使用“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或“批覆”。

      上級稅務機關針對下級稅務機關有關特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特定事項如何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稅收規範性檔案所做的批覆,需要抄送本轄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式制定稅收規範性檔案,並使用稅收規範性檔案的名稱。

     稅收規範性檔案應當根據內容需要,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主體、權利義務、具體規範、操作程式、施行日期或有效期限等內容。

     制定稅收規範性檔案,應當做到內容具體、明確,內在邏輯嚴密,語言規範、簡潔、準確,具有可操作性。

    除內容複雜的外,稅收規範性檔案一般不分章、節。

      需要分章、節、條、款、項、目的稅收規範性檔案,章、節應當有標題,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圓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上級稅務機關需要下級稅務機關對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檔案做出補充規定的,可以授權下級稅務機關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被授權稅務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稅收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制定機關不得將稅收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權授予本級機關的內設機構或下級稅務機關。

      稅收規範性檔案不得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稅收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對公佈後不立即施行有礙執行的稅收規範性檔案,可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經授權對規章或上級稅收規範性檔案做出補充規定的稅收規範性檔案,施行時間可與規章或上級稅收規範性檔案的施行時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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