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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豪威爾斯,w,D.(WilliamDeanHowells[英文]:Hart,HerbertLionelAdolphus

      英國法學家。新分析法學派首創人。曾長期任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他的學說和H.凱爾森的純粹法學構成了20世紀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中的兩派。20世紀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學界,以哈特與L.L.富勒為中心,開展了戰後實證主義法學和新自然法學的長期論戰。哈特是在戰後復興自然法的條件下提出自己的新分析法學的,因此,他的學說中具有向自然法學靠近的特徵。他不僅接受了J.奧斯丁的基本觀點,而且吸收了現代西方哲學的一個重要派別邏輯實證主義的概念和語言分析法(通稱牛津哲學),作為其學說的一個思想基礎。他認為,應放棄分析法學派用以分析法律概念的傳統方法,即為詞典下定義式的方法,而代之以根據這些概念的具體情況進行邏輯分析的方法。他在《責任和權利的歸屬》和《法理學中的定義和理論》等論文中以上述方法著重分析了契約和權利等法律概念。

      在《法的概念》中,他全面論述了他的學說。他認為,奧斯丁關於法的定義,即法是掌握主權者責成或禁止人們從事一定行為並以威脅(制裁)作為後盾的命令,即使對現代的國內法來說,也是不適用的,主要是因為它沒有提出規則的概念。作為社會控制的一種手段,法是一種規則,分為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主要規則是設定義務的規則,即要求人們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次要規則是授予權力的規則。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的結合,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法學的關鍵。

      在法與道德的關係上,哈特堅持奧斯丁和其他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家的基本觀點,認為應分清法與道德,分清“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和“應當是這樣的法”。他雖然承認道德對法有影響,法往往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但堅持不能認為法與道德之間存在必然聯絡。他認為法與道德的關係,可以說是實在法和自然法的關係。人類的目的是生存,為此必須有某些行為規則,它們是所有社會的法和道德的共同因素《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和《刑法的道德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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