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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景軍律師

    舊時,每到年關,欠租、負債的人必須在這時清償債務,“富人過年,窮人過關”,過年就像過關一樣的艱難。現在也一樣啊,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不僅是法律規定,更是誠信的體現。

    再回到這個問題。

    首先可以肯定地說,這是個偽命題。國家現在沒有這樣的法律,以後也不會立法以刑抵債。所以,也就不存在債權人怎麼看的問題,否則,錢沒了,債務人也坐牢了,豈不雙輸?

    若非要聊這個問題不可,那就權當拉閒篇。

    以刑抵債,個人理解就是,債務人欠款不還,用刑法(罰)衝抵債務,債務人接受刑事處罰,而免去其還款義務。假設,有這樣的法律,就債務人而言,他可能自願接受處罰,可以被動接受處罰;就其履行能力而言,可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還債。可以確實沒有履行能力。但無論如何,自願也好,被動也罷,既然有了法律,就不是你願意不願意的問題了,畢竟坐牢就沒有債了。可轉過頭來看債權人,他一無所獲啊,或者說只能從心理獲得些許的平衡。這樣對建設和諧社會,保證交易安全是沒有益處的。

    可能有人會問,現行法律不是有一個罪名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啊,是有。但這個罪不是以刑抵債的罪名啊,承擔刑事責任後並不會當然免除債務人相應的民事責任的。首先,這個罪名的基礎法律關係是民事糾紛(比如債務糾紛)而且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這時候債務人就變成被執行人了。如果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就構成這個罪,它懲罰的是“不履行債務”的行為,而不是以刑抵債。

    …………

    好了,閒聊至此,只當作了次普法,請指正!

  • 2 # 小林一狼1

    國家不會採取這種刑民不分的方式處理債務問題,世界各國也沒有哪個國家採用這種方式,對於債務問題,國家應該使用個人破產製度來完善了,個人申報或是法院確認破產,其本人就不能進行高消費,每年都要向法官報告其當年的收入,在支付其本人必要的花費後要還債務。

  • 3 # 颱風眼鏡

    國家怎麼會這麼傻,設立各方全輸的法律。這不是相當於打工嗎?那麼欠多少錢坐一年,債務人坐牢了,債權人出氣了,結果錢沒了。法律效果怎麼樣?社會效果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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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偵立案標準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