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即擔保、推薦的意思。公司要上市,需要保薦人(保薦機構)規範公司所有流程,推動上市,並對公司所提交的上市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擔保。 證券發行前,保薦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及其發起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根據發行人的委託,組織編制申請檔案並出具推薦檔案。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具體情況確定持續督導的內容和重點,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期間、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持續督導期屆滿,保薦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薦人在有效保薦期限內,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確認掛牌企業符合本所要求條件,並在掛牌企業掛牌交易後就其是否持續符合該條件向企業董事會提供意見; (二) 在掛牌企業申請股權首次掛牌交易時,協助掛牌企業處理股權掛牌交易事宜,確認所有掛牌交易申報檔案符合本規則,並向本所提交《掛牌交易保薦書》; (三) 輔導和督促掛牌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瞭解並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回覆掛牌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關於本所規則的諮詢; (四) 輔導和督促掛牌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及時審閱、核對掛牌企業擬公告的資訊披露檔案並書面確認; (五) 及時回覆本所的質詢; (六) 輔導和督促掛牌企業履行股權掛牌交易需履行的義務; (七)協助掛牌企業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則規定的掛牌企業治理結構。 (八)確保有足夠和合適的人員專門從事保薦業務; (九)本所規定的其他責任。 整個繁複上市過程的統籌者和領導者,向擬上市公司提供上市的專業財務意見,助其處理上市各項事務;同時擔當擬上市公司與聯交所、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及各專業中介機構之間的主要溝通渠道,確保擬上市公司適合上市,其重要資料已在招股檔案中全面及準確地披露,及擬上市公司的所有董事明白作為上市公司董事的責任等。其功能還包括設計股票推銷策略,組織承銷團等。
保薦即擔保、推薦的意思。公司要上市,需要保薦人(保薦機構)規範公司所有流程,推動上市,並對公司所提交的上市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擔保。 證券發行前,保薦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及其發起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根據發行人的委託,組織編制申請檔案並出具推薦檔案。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具體情況確定持續督導的內容和重點,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期間、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持續督導期屆滿,保薦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薦人在有效保薦期限內,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確認掛牌企業符合本所要求條件,並在掛牌企業掛牌交易後就其是否持續符合該條件向企業董事會提供意見; (二) 在掛牌企業申請股權首次掛牌交易時,協助掛牌企業處理股權掛牌交易事宜,確認所有掛牌交易申報檔案符合本規則,並向本所提交《掛牌交易保薦書》; (三) 輔導和督促掛牌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瞭解並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回覆掛牌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關於本所規則的諮詢; (四) 輔導和督促掛牌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及時審閱、核對掛牌企業擬公告的資訊披露檔案並書面確認; (五) 及時回覆本所的質詢; (六) 輔導和督促掛牌企業履行股權掛牌交易需履行的義務; (七)協助掛牌企業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則規定的掛牌企業治理結構。 (八)確保有足夠和合適的人員專門從事保薦業務; (九)本所規定的其他責任。 整個繁複上市過程的統籌者和領導者,向擬上市公司提供上市的專業財務意見,助其處理上市各項事務;同時擔當擬上市公司與聯交所、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及各專業中介機構之間的主要溝通渠道,確保擬上市公司適合上市,其重要資料已在招股檔案中全面及準確地披露,及擬上市公司的所有董事明白作為上市公司董事的責任等。其功能還包括設計股票推銷策略,組織承銷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