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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關係是民事主體之間就一定的物或其他物件( 客體) 而發生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現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民事法律關係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而不是人和物的關係。儘管在財產關係中其標的常常是物,但法律關係的內容一權利和義務,是發生在人與人之間,而不是發生在人與物之間。經民法確認的民事法律關係分為財產法律關係和人身法律關係。民事法律關係是指由民事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係,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規範所確認和保護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關係。民事法律關係有廣狹二義:廣義廣義的民事法律關係是指民法調整社會關係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義的社會關係;狹義狹義的民事法律關係是指在現實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關係。民事法律關係具有以下特徵:(一)民事法律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一般是自願設立的;由於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按民法規範確立的法律關係也就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同時,民事法律關係不僅符合國家的意志,更體現著當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當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願設立的。只要當事人依其意思實施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所設立的法律關係就受法律保護。(二)民事法律關係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所形成的社會關係。但主要是財產關係;(三)民事法律關係是基於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的社會關係;(四)民事法律關係是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關係;民法調整社會關係是賦予民事主體權利和義務,因此,民事法律關係也就是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民事法律關係一經確立,當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權利,而另一方便負有相應的民事義務。(五)民事法律關係的保障措施具有補償性和財產性。民法調整物件的平等性和財產性也表現在民事法律關係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責任以財產補償為主要內容,懲罰性和非財產性責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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