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執行標準:NY1107—2010)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按新增的養分可分為中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按產品劑型可分為粉劑和水劑。大量元素含量不低於50.0%(或500g/L);中量元素型是指產品至少含有鈣、鎂兩種元素中的一種,含量不低於1.0%(或10g/L);微量元素型是指產品至少含有銅、鐵、錳、鋅、硼、鉬六種元素中的一種,含量在0.2%-3.0%之間 (或2g/L-30g/L)。 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執行標準:NY1428—2010)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按新增元素可分為多元素型和單一元素型;按產品劑型可分為粉劑和水劑。微量元素含量應不低於10.0%(或100g/L)。 三、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執行標準:NY1429—2010)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是指以遊離氨基酸為主體的,按適合植物生長所需比例,新增適量鈣、鎂中量元素或銅、鐵、錳、鋅、硼、鉬微量元素而製成的液體或固體水溶肥料。按所新增的養分為中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按產品劑型分為粉劑和水劑。氨基酸含量應不低於10.0%(或100g/L);中量元素含量應不低於3.0%或 (或30g/L),微量元素含量不低於2.0%(或200g/L)。 四、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執行標準:NY1106—2010)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是指以適合植物生長所需比例的礦物源腐植酸,新增適量氮、磷、鉀大量元素或銅、鐵、錳、鋅、硼、鉬微量元素而製成的液體或固體水溶肥料。按新增的養分可分為大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按產品劑型分為粉劑和水劑,其中微量元素型只有粉劑。腐植酸含量應不低於3.0%或(30g/L),大量元素含量應不低於 20.0%(或200g/L),微量元素含量應不低於6.0%。
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執行標準:NY1107—2010)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按新增的養分可分為中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按產品劑型可分為粉劑和水劑。大量元素含量不低於50.0%(或500g/L);中量元素型是指產品至少含有鈣、鎂兩種元素中的一種,含量不低於1.0%(或10g/L);微量元素型是指產品至少含有銅、鐵、錳、鋅、硼、鉬六種元素中的一種,含量在0.2%-3.0%之間 (或2g/L-30g/L)。 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執行標準:NY1428—2010)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按新增元素可分為多元素型和單一元素型;按產品劑型可分為粉劑和水劑。微量元素含量應不低於10.0%(或100g/L)。 三、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執行標準:NY1429—2010)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是指以遊離氨基酸為主體的,按適合植物生長所需比例,新增適量鈣、鎂中量元素或銅、鐵、錳、鋅、硼、鉬微量元素而製成的液體或固體水溶肥料。按所新增的養分為中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按產品劑型分為粉劑和水劑。氨基酸含量應不低於10.0%(或100g/L);中量元素含量應不低於3.0%或 (或30g/L),微量元素含量不低於2.0%(或200g/L)。 四、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執行標準:NY1106—2010)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是指以適合植物生長所需比例的礦物源腐植酸,新增適量氮、磷、鉀大量元素或銅、鐵、錳、鋅、硼、鉬微量元素而製成的液體或固體水溶肥料。按新增的養分可分為大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按產品劑型分為粉劑和水劑,其中微量元素型只有粉劑。腐植酸含量應不低於3.0%或(30g/L),大量元素含量應不低於 20.0%(或200g/L),微量元素含量應不低於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