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與行政的區別。司法與行政都是執行法律的個別化的或具體化的行為,統一於廣義的執法活動。但是,行政是實現國家目的的直接活動,而司法是實現國家目的的間接活動。二者追求的價值目標不同、性質不同、社會功能不同、執行方式不同。 一、從本質上看,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有一下區別: (一)司法權與行政權追求的價值目標不同 (二)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性質不同。 (三)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功能不同。 (四)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執行方式不同。司法權與行政權執行的最主要區別是司法權的行使具有被動性的特徵。司法權的被動性是基於司法公正性的最高價值追求和司法中立性的需要。司法中立性要求司法權的行使必須是被動的而不是主動的,否則就有可能破壞司法的公正性。司法權能獨立存在的價值即在於它能充分保證公正性的實現。司法的被動性要求法院在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時,不能借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主動啟動訴訟程式,即使是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也不得主動予以追究。當然,司法權行使的被動性僅僅是訴訟程式啟動時的被動性。 二、從形式上看,與行政相比,司法具有如下特徵: (一)獨立性。在組織技術上,司法機關只服從法律,不受上級機關、行政機關的干涉。而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下級機關必須服從下級機關,一級服從一級,全體行政人員必須最終對行政首長負責; (二)被動性。法律適用活動的慣常機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式的啟動離不開權利人或者特定機構的提請或訴求,但司法者從不能主動發起一個訴訟。而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往往具有主動性; (三)交涉性。法律適用過程離不開多方當事人的訴訟參與:在刑事訴訟中需要控辯雙方的辯駁、質證、對抗;在訴訟中需要原被告雙方的協商、交涉、辯論。而行政權力的行使,更多地是行政機關的命令
司法與行政的區別。司法與行政都是執行法律的個別化的或具體化的行為,統一於廣義的執法活動。但是,行政是實現國家目的的直接活動,而司法是實現國家目的的間接活動。二者追求的價值目標不同、性質不同、社會功能不同、執行方式不同。 一、從本質上看,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有一下區別: (一)司法權與行政權追求的價值目標不同 (二)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性質不同。 (三)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功能不同。 (四)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執行方式不同。司法權與行政權執行的最主要區別是司法權的行使具有被動性的特徵。司法權的被動性是基於司法公正性的最高價值追求和司法中立性的需要。司法中立性要求司法權的行使必須是被動的而不是主動的,否則就有可能破壞司法的公正性。司法權能獨立存在的價值即在於它能充分保證公正性的實現。司法的被動性要求法院在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時,不能借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主動啟動訴訟程式,即使是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也不得主動予以追究。當然,司法權行使的被動性僅僅是訴訟程式啟動時的被動性。 二、從形式上看,與行政相比,司法具有如下特徵: (一)獨立性。在組織技術上,司法機關只服從法律,不受上級機關、行政機關的干涉。而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下級機關必須服從下級機關,一級服從一級,全體行政人員必須最終對行政首長負責; (二)被動性。法律適用活動的慣常機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式的啟動離不開權利人或者特定機構的提請或訴求,但司法者從不能主動發起一個訴訟。而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往往具有主動性; (三)交涉性。法律適用過程離不開多方當事人的訴訟參與:在刑事訴訟中需要控辯雙方的辯駁、質證、對抗;在訴訟中需要原被告雙方的協商、交涉、辯論。而行政權力的行使,更多地是行政機關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