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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苑閒淡人

    拘役四個月,屬於有罪判決了,按規定在看守所執行。只有出現了嚴重疾病、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生活不能自理等法定是由,才有可能提請暫予監外執行。不存在保釋一說。對判處拘役的,判決以前羈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這樣真正的服刑日期也沒有多少時間了,何必折騰?

  • 2 # 刑事辯護胡寒冰律師

    1.根據您的敘述,因無證駕駛和醉駕進了看守所,拘役4個月,筆者推測該人已經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4個月。中國的刑事處罰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含死緩),附加險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拘役是我們刑事處罰主刑的一種。

    2.中國刑事法律上並未有保釋的概念,但與其類似的概念有取保候審、假釋、監外執行,但假釋只適用於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拘役不能適用假釋;監外執行適用於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但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3.在已判決的情況下是否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呢?根據筆者的經驗是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如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被告人一審判處刑罰期限已滿,二審法院可以對被告人取保候審;又如二審法院或再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發現被告人有可能無罪,或者二審法院或再審法院判處的刑期可能會明顯短於審理期限,也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當然筆者也碰到這樣的案件,檢察院抗訴再審,但當事人的刑期已執行完畢,法院為了有效傳喚當事人開庭,又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筆者對這種情況採取取保候審是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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