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程式
1.自行迴避。自行迴避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時,向本機關的負責人主動提出要求迴避處理本案的請求,本機關負責人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申請依法進行審查並做出是否准許的決定。自行迴避程式大致有以下內容:
(1)請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在對案件做出決定之前的任何時候,如認為自己與案件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時,可以提出迴避請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提出迴避請求,應當以書面形式,並說明迴避的理由。
(2)審查。行政機關負責人在收到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迴避請求時,應當儘快給予審查。迴避審查以書面形式為主,必要時也可以當面聽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陳述。如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迴避請求的,任命機關或者監督機關可以作為審查機關行使審查權。為了確保行政效率,審查期限一般以三天為限。由於自行迴避系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因此不需要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但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如認為有了解迴避情形必要地,也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
(3)決定。迴避請求經審查後,行政機關負責人如認為迴避情形成立的,應當立即終止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處理本案的職權,並任命另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接替此案的處理。應迴避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接到此決定後,應當儘快將案件材料移交給接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如果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迴避情形不存在的,則應命令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繼續處理本案,直至行政程式結束。對於此決定,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如果有許可權的行政機關一時不能確定接替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決定中止本案的行政程式。
迴避程式
1.自行迴避。自行迴避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時,向本機關的負責人主動提出要求迴避處理本案的請求,本機關負責人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申請依法進行審查並做出是否准許的決定。自行迴避程式大致有以下內容:
(1)請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在對案件做出決定之前的任何時候,如認為自己與案件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時,可以提出迴避請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提出迴避請求,應當以書面形式,並說明迴避的理由。
(2)審查。行政機關負責人在收到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迴避請求時,應當儘快給予審查。迴避審查以書面形式為主,必要時也可以當面聽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陳述。如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迴避請求的,任命機關或者監督機關可以作為審查機關行使審查權。為了確保行政效率,審查期限一般以三天為限。由於自行迴避系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因此不需要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但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如認為有了解迴避情形必要地,也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
(3)決定。迴避請求經審查後,行政機關負責人如認為迴避情形成立的,應當立即終止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處理本案的職權,並任命另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接替此案的處理。應迴避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接到此決定後,應當儘快將案件材料移交給接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如果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迴避情形不存在的,則應命令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繼續處理本案,直至行政程式結束。對於此決定,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如果有許可權的行政機關一時不能確定接替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決定中止本案的行政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