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受託支付規定以下: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透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透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物件。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髮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物件。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準。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係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物件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稽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物件、支付金額等資訊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稽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透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物件。
第二十八條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彙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透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銀行受託支付規定以下: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透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透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物件。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髮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物件。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準。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係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物件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稽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物件、支付金額等資訊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稽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透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物件。
第二十八條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彙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透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