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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926468437009

    《勞動合同法》第68、69、70、71、72條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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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白了非全日制用工就相當於小時工,沒有什麼保障的,建議你還是簽訂全日制用工合同,這樣是有保障的,還有就是實習期和試用期是有本質區別的,實習一般是為了完成學校的課程,算學分的,而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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