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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767156913043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合同違約金,僅限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專項培訓”服務期違約金和第二十三條競業限制違約金兩種。

      關於專項培訓服務期違約金,是指單位為某位人員進行專門培訓而花費了大筆費用(比如選派到外地某個高階院校、單位進行專門培訓,比如花費10萬元),該位人員應該為單位工作一定期限,比如五年。如果該位人員只幹了三年就提出辭職,那麼剩下兩年要賠4萬元違約金。

      如果單位為本單位較多的員工舉辦一般的職業培訓,儘管也花了一些錢,但這種職業培訓攤在每個員工上的錢不多,不屬於專項培訓,不能約定服務期違約金。

      實際上,專項培訓和普通職業培訓,很好區分清楚,也很好理解接受。

      競業限制違約金,是指掌握單位智慧財產權保密技術或者商業秘密的人員,辭職之後,在兩年內(合同約定期限內,不超過兩年)不能在本地同行業的單位工作,否則,在這約定的期限內,到本地同行業單位工作,要支付給原單位違約金。同時,作為補償,用人單位在約定的期限內,要給勞動者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否則這位辭職的員工,在本地同行業中不能找工作的話,有可能要喝西北風)

      對於大學老師來說,除非是搞自然科研技術發明,一般是掌握不了學校的技術秘密或者商業秘密。較大可能的是,學校為教師進行了專門進修培訓等。比如把您送到北京大學進修培訓或者送到外國某大學進修培訓,這樣花費的“專門進修費”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工作期限)。如果工作期限未滿而辭職,,剩下未履行工作的那段時間,要按“專門進修費”的一定比例,付給學校“違約金”。(確切說,這是彌補學校的“損失”,或者算是補償,在勞動法裡,“賠償”這個詞似乎有處罰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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