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從事建築施工作業的規定:
1. 國家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夜間時段為22時至次日6時;
2. 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裝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專案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採取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3.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4. 夜間施工中,施工單位要嚴格實行主要領導值班帶班制度,質量安全主管人員與值班電工應加大夜間巡查力度,夜間當班的質量員、安全員、監理員必須自始至終在崗;
5. 對隱蔽工程進行夜間施工時,施工單位須加強自檢,並按規定提前通知監理工程師到現場檢查驗收,否則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 夜間施工時,應保證施工場地照明充足,施工用電裝置有專人看護,必要時應配備發電機,以備急用;
7. 臨空、臨邊和臨水作業應按規定設定防護欄杆和防護網,涉及夜間施工的,各工序或作業區的結合部位要有明顯的發光標誌,並安排專人值守,夜間施工人員需穿戴反光工作服;施工便道轉彎處、基坑、溝槽四周須設定施工圍擋,懸掛紅色警示燈。
夜間從事建築施工作業的規定:
1. 國家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夜間時段為22時至次日6時;
2. 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裝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專案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採取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3.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4. 夜間施工中,施工單位要嚴格實行主要領導值班帶班制度,質量安全主管人員與值班電工應加大夜間巡查力度,夜間當班的質量員、安全員、監理員必須自始至終在崗;
5. 對隱蔽工程進行夜間施工時,施工單位須加強自檢,並按規定提前通知監理工程師到現場檢查驗收,否則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 夜間施工時,應保證施工場地照明充足,施工用電裝置有專人看護,必要時應配備發電機,以備急用;
7. 臨空、臨邊和臨水作業應按規定設定防護欄杆和防護網,涉及夜間施工的,各工序或作業區的結合部位要有明顯的發光標誌,並安排專人值守,夜間施工人員需穿戴反光工作服;施工便道轉彎處、基坑、溝槽四周須設定施工圍擋,懸掛紅色警示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