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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3304704496801
1、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
2、詳規是指具體到某個專案建設的詳細規劃,如專案範圍內的建築物佈局,道路寬度等。
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使用強度等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
3、控規法定全稱是“控制性規劃”e68a84e8a2ad7a686964616f31333330343165,目前不少大城市結合實際情況,適當深化控規內容,把地塊規劃條件等較為詳細的控制指標納入到編製成果中去,形成的編製成果稱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實際管理中,“控規”、“控制性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本可以視為同一規劃。
4、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的總平是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對於有些專案(一般是用地面積較大的居住類專案),規劃部門會要求先行編制修規,以便平衡經濟技術指標。而對規模較小的居住專案或工業專案, 往往只需要編制總平圖。所以按照層次分,應當是控規-修規-總平-單體。
5、規劃設計條件是建設單位編制修規前,向規劃部門申領的用於指導修規的基本指標。有些專案的規劃設計條件等同於在招拍掛前規劃部門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的用地規劃條件。
6、總規是控規、詳規的上位規劃,是制定控規、詳規的依據。
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在一定時期內發展的計劃和各項建設(或各項物質要素)的總體部署。是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的第一階段,也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作用:透過建設工程對城市人居環境進行改造,對城市系統內各物質設施進行建設,城市建設的內容包括城市系統內各個物質設施的實物形態,是為管理城市創造良好條件的基礎性、階段性工作,是過程性和週期性比較明顯的一種特殊經濟工作。 意義:城市經過規劃、建設後投入執行併發揮功能,提供服務,真正為市民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保障市民正常生活,服務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因此,城市建設是以城市規劃為依據最終服務於城市執行。其中分為城市精神文明建設和建築實物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