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失業證條件:
1.年滿16週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2.從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4.承包土地被徵用,符合州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按州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5.城鎮復員退伍軍人申請自謀職業的;
6.城鎮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7.州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失業人員(按州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證需要資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初次申領《登記證》須提交兩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三張;
2.學校畢(肄)業且未就業的,提供本人畢業證書或學校畢(肄)業證明及街道(鄉鎮)社群出具的失業證明;
3.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原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人員,提供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
4.城鎮復員退伍軍人,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證件及街道(鄉鎮)社群出具的失業證明;
5.城鎮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須提供司法部門證明及街道(鄉鎮)社群出具的失業證明;
6.其他失業人員相關證明。
失業證辦理流程:
1辦證人憑以上相關材料到所在鄉鎮(辦事處) 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辦證,鄉鎮(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所人員進行初審並提出稽核意見(十個工作日內提出稽核意見),然後到就業局進行辦證,經就業局複核後審批制證。
2.領證:從辦證之日起第二十日至第三十日為領證時間,代領者需帶辦證人的身份證代領。
3.年審:《失業證》年審只須帶上面提到的1—4項證件及原《失業證》直接到本街道辦理。
辦理失業證條件:
1.年滿16週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2.從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4.承包土地被徵用,符合州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按州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5.城鎮復員退伍軍人申請自謀職業的;
6.城鎮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7.州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失業人員(按州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證需要資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初次申領《登記證》須提交兩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三張;
2.學校畢(肄)業且未就業的,提供本人畢業證書或學校畢(肄)業證明及街道(鄉鎮)社群出具的失業證明;
3.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原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人員,提供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
4.城鎮復員退伍軍人,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證件及街道(鄉鎮)社群出具的失業證明;
5.城鎮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須提供司法部門證明及街道(鄉鎮)社群出具的失業證明;
6.其他失業人員相關證明。
失業證辦理流程:
1辦證人憑以上相關材料到所在鄉鎮(辦事處) 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辦證,鄉鎮(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所人員進行初審並提出稽核意見(十個工作日內提出稽核意見),然後到就業局進行辦證,經就業局複核後審批制證。
2.領證:從辦證之日起第二十日至第三十日為領證時間,代領者需帶辦證人的身份證代領。
3.年審:《失業證》年審只須帶上面提到的1—4項證件及原《失業證》直接到本街道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