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體又稱商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商事法律關係,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行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在傳統商法中,有的國家稱其為商人。商主體是一種特殊的法律人格體,它既關係到商法的調整範圍和法律的適用,又關係到商主體的專門保護和商法的價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商主體法定成為了各國普遍採取的做法,即對商主體的表現形式以相應的商法規定為依據。
在商法典創制的時代,商主體的分類主要是從經營活動的種類和法律表現狀態的角度考慮的。20世紀以來,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一系列商事特別法的頒佈,投資狀態成為商人分類的另一重要基礎。商人型別的發展變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態,同時體現了商人這一特定的商事組織體的不斷成熟。 在當代各國商法中,商主體表現為多種形式,不同國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論,常常依照不同的標準對商主體予以分類。一般說來,主要有以下多種分類:
1、依照商主體的組織結構形態或特徵,即是自然人還是組織體以及組織形態等形式狀況,商主體可分為商個人、商法人、商合夥。
2、依照法律授權或法律設定的要件、程式和方式,商主體可分為法定商人、註冊商人、任意商人;或稱必然商人、應登記商人、自由登記商人。
3、依照經營者的法律狀態和事實狀態,商主體可分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擬製商人、表見商人。
4、依照經營者的經營規模,商主體又可分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5、依照經營種類,商主體可分為製造商、加工承攬商、銷售商、供應商、租賃商、運輸倉儲商、餐旅服務商、金融證券商、保險商、代理商、行紀商、居間商、信託商等等。
6、依照商主體資產的權利狀態,還有學者將商主體分為個體經營者、企業、商業使用人等等。 在中國,商主體的種類沒有以商法典的形式作出明確劃分。可以從事商事經營活動的主體頗多,它主要表現在民法、企業法、涉外企業法、工商登記法規以及稅法等等之中。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國,商主體主要表現為商法人、商個人、商合夥人、商中間人、商輔助人等
商主體又稱商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商事法律關係,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行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在傳統商法中,有的國家稱其為商人。商主體是一種特殊的法律人格體,它既關係到商法的調整範圍和法律的適用,又關係到商主體的專門保護和商法的價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商主體法定成為了各國普遍採取的做法,即對商主體的表現形式以相應的商法規定為依據。
在商法典創制的時代,商主體的分類主要是從經營活動的種類和法律表現狀態的角度考慮的。20世紀以來,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一系列商事特別法的頒佈,投資狀態成為商人分類的另一重要基礎。商人型別的發展變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態,同時體現了商人這一特定的商事組織體的不斷成熟。 在當代各國商法中,商主體表現為多種形式,不同國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論,常常依照不同的標準對商主體予以分類。一般說來,主要有以下多種分類:
1、依照商主體的組織結構形態或特徵,即是自然人還是組織體以及組織形態等形式狀況,商主體可分為商個人、商法人、商合夥。
2、依照法律授權或法律設定的要件、程式和方式,商主體可分為法定商人、註冊商人、任意商人;或稱必然商人、應登記商人、自由登記商人。
3、依照經營者的法律狀態和事實狀態,商主體可分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擬製商人、表見商人。
4、依照經營者的經營規模,商主體又可分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5、依照經營種類,商主體可分為製造商、加工承攬商、銷售商、供應商、租賃商、運輸倉儲商、餐旅服務商、金融證券商、保險商、代理商、行紀商、居間商、信託商等等。
6、依照商主體資產的權利狀態,還有學者將商主體分為個體經營者、企業、商業使用人等等。 在中國,商主體的種類沒有以商法典的形式作出明確劃分。可以從事商事經營活動的主體頗多,它主要表現在民法、企業法、涉外企業法、工商登記法規以及稅法等等之中。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國,商主體主要表現為商法人、商個人、商合夥人、商中間人、商輔助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