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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捷稅有道

    《企業會計準則》對於固定資產確認的時點,規定的是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支出,都要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在《借款費用》準則,對於“預定可使用狀態”,規定了三條判斷標準。通俗的理解,就是對企業來說是能用的。正因為這樣的規定,所以如果像外購的固定資產,不單單是買價要計入固定資產的初始成本,如果有為購入固定資產支付的運雜費這些,也是要計入固定資產的初始成本。因為如果沒有這些運雜費,那麼固定資產就到達不了企業,自然達不到能用的狀態。同樣,如果是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在安裝完畢達到能用狀態之前,也不能透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而是先透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歸集安裝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在達到能用狀態的時候,再從在建工程科目轉為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也是各方博弈的結果。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固定資產的確認時點其實並不是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而是“竣工決算”的時候。透過竣工決算,能夠得到建造的固定資產的最準確的初始成本資料。但是這也導致了一些負面行為。因為如果是在建工程核算,是不需要計提折舊的。但是如果轉為固定資產核算,那麼在下個月的時候要計提折舊計入費用減少利潤。如果企業的利潤過低,為了使利潤不那麼難看,企業可能會遲遲不去辦理竣工結算手續,這樣就不需要從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核算,也不需要計提折舊減少利潤了。

    基於這一點考慮,後來《企業會計準則》做了修改,將固定資產的確認時點從“竣工結算”調整為現在的“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企業調節利潤的行為。但是,相對來說,如何判斷固定資產是否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也有賴於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而且,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時候就作為固定資產入賬,可能初始成本的核算資料並不是那麼準確。對於這個問題,《企業會計準則》也做了規定,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固定資產應該根據暫估的價值入賬,並在下個月開始計提折舊。等實際辦理完畢竣工結算的手續的時候,再調整固定資產的初始成本,並按照新確定的金額計提折舊。因為這個是會計估計變更,採用未來適用法,也不需要調整原有已經計提過的折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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