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宛先不飽

    1、“連結如下”:沒有如下。

    2、“4S的做法是否違約”:(1)當然是違約:約定“交車日期12月5日”卻在約定日期沒拿到車(不管是因為廠家停產還是其他原因,沒有按約定交車就是違約,違約是無過錯責任,只有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責);(2)在雙方協商變更車身顏色、重新約定“提車日期最遲為12月29日”後再次到期不交車,當然仍然屬於違約。

    3、對於違約:(1)你們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並繼續履行協議,即:要求4S店賠償因為到期不能提車的損失,並在你方指定的期限內交車。(2)如果性質上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使你們無法達到購車的目的的:你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車款,並賠償損失:車款利息、逾期不交車給你們造成的其他損失,返還定金。

    4、“我們是否有權利提起訴訟,並要求雙倍賠償”:(1)消費者的雙倍賠償:只有在有證據證明銷售方有欺詐情形下才可以請求。現在的情況是:你方無法提供確切證據證明4S店有欺詐,只是推測“4S在收我們的全款的時候就應該是知道的”。(2)在有證據證明欺詐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雙倍賠償,但同時也要解除合同了。(3)如果你還想要車:最好是不提雙倍賠償的事,向4S店索要逾期2個月交車的損失賠償,包括:你為交涉此事而支出的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費、購車款的利息損失等,然後要求限期交車,並在補充協議中約定逾期再不交車你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或者約定違約金。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邀舞必須注意哪些禮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