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4年國家標準 GB1589—2004《道路車輛外廊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和2000年交通部第2號令《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比較車輛總軸重限載與車貨總重限載,取兩者之中的最小值為判別標準。
一、軸限標準
單軸(每側單輪胎):7噸;
單軸(每側雙輪胎):10噸;
並裝雙軸(每側雙輪胎): 18噸(每少2個輪胎減4噸);
並裝三軸(每側雙輪胎):24噸(每少2個輪胎減4噸)。
二、車貨總重限的標準
2軸車: 17噸;
3軸車: 25噸;
4軸車: 35噸;
5軸車: 43噸;
6軸車及以上車: 49噸。
收費標準按照如下標準計算確定:
1、以收費站實地測量確定的車貨總重為依據,小於10噸(含1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0.090元/噸公里計算車輛通行費;10噸至40噸(含40噸)的車輛,10噸以下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0.090元/噸公里計收,10噸以上的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0.090元/噸公里線性遞減到0.045元/噸公里計收;大於40噸的車輛,10噸以下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0.090元/噸公里計收,10噸以上至40噸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0.090元/噸公里線性遞減到0.045元/噸公里計收;超過40噸的部分按0.045元/噸公里費率計收。
2、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車輛行駛高速公路時,其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車貨總重超過車輛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內(含30%)的車輛,按正常車輛的基本費率計收;車貨總重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上的車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經審批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超限運輸特殊貨物的除外)。對違法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除按治超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外,按基本費率的3倍線性遞增至6倍計徵。
3、計費取整辦法
高速公路收費標準計價以元為單位,實行3.49元以下舍,3.50-7.49元歸5元,7.50-9.99元歸10元。
車貨總質量低於5噸(含5噸)按5噸計,計費不足5元時,按5元計費;車貨總質量大於5噸,計費不足20元時,按20元計費。
根據2004年國家標準 GB1589—2004《道路車輛外廊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和2000年交通部第2號令《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比較車輛總軸重限載與車貨總重限載,取兩者之中的最小值為判別標準。
一、軸限標準
單軸(每側單輪胎):7噸;
單軸(每側雙輪胎):10噸;
並裝雙軸(每側雙輪胎): 18噸(每少2個輪胎減4噸);
並裝三軸(每側雙輪胎):24噸(每少2個輪胎減4噸)。
二、車貨總重限的標準
2軸車: 17噸;
3軸車: 25噸;
4軸車: 35噸;
5軸車: 43噸;
6軸車及以上車: 49噸。
收費標準按照如下標準計算確定:
1、以收費站實地測量確定的車貨總重為依據,小於10噸(含1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0.090元/噸公里計算車輛通行費;10噸至40噸(含40噸)的車輛,10噸以下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0.090元/噸公里計收,10噸以上的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0.090元/噸公里線性遞減到0.045元/噸公里計收;大於40噸的車輛,10噸以下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0.090元/噸公里計收,10噸以上至40噸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0.090元/噸公里線性遞減到0.045元/噸公里計收;超過40噸的部分按0.045元/噸公里費率計收。
2、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車輛行駛高速公路時,其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車貨總重超過車輛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內(含30%)的車輛,按正常車輛的基本費率計收;車貨總重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上的車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經審批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超限運輸特殊貨物的除外)。對違法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除按治超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外,按基本費率的3倍線性遞增至6倍計徵。
3、計費取整辦法
高速公路收費標準計價以元為單位,實行3.49元以下舍,3.50-7.49元歸5元,7.50-9.99元歸10元。
車貨總質量低於5噸(含5噸)按5噸計,計費不足5元時,按5元計費;車貨總質量大於5噸,計費不足20元時,按20元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