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4928387633707

    針對行政許可實踐中存在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重許可、輕監管或者只許可、不監管等問題,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許可的監督與責任制度:

      第一,關於監督檢查制度。行政許可法規定,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並作出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書面監督檢查制度。就是透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二是實地監督檢查制度。行政機關需要進行實地檢查、核驗、檢測的,應當進行實地檢測。

      三是屬地管轄制度。實行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

      四是舉報制度。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關於法律責任制度。行政許可法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對行政機關違法設定、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作出了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違法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違法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二是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對於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許可;違反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違反規定亂收費等違法行為,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實施許可後不履行監督職責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中科院軟院考研調劑需什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