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 觀 群 怨
中國古代文論的基本概念和術語。其實質是對詩歌(包括樂、舞)社會功能的認識和概括,為孔子所提出。《論語·陽貨》:“子曰:小子何莫學夫詩?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所謂“興”,即“興於詩,立於禮”(《論語·泰伯》)的“興”,“言修身當先學詩”(何晏《論語集解》引包鹹注),是講詩歌在“修身”方面的教育作用(“興”的另一含義是講詩的表現手法,參見賦 比 興)。所謂“觀”,即“觀風俗之盛衰”(鄭玄注),“考見得失”(朱熹注),是講詩歌具有一定的認識作用。所謂“群”,即“群居相切磋”(孔安國注)的意思,是講詩歌具有聚集士人、切磋砥礪、交流思想的作用。所謂“怨”,即“怨刺上政”(孔安國注),是講詩歌具有批評和怨刺統治者政治措施的作用。
興、觀、群、怨,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具有一定的社會內容和具體要求的概念。孔子談論詩、文,是和當時禮教政治的道德倫理規範聯絡在一起的,“博學於文,約之以禮,亦可以弗畔矣夫”(《論語·雍也》),這是他的基本觀點。“興於詩,立於禮”,即詩必需以禮為規範;“觀風俗之盛衰”,主要是對統治者而言。《國語·周語上》記載上古時代的獻詩制度說:“天子聽政,使公卿至於列士獻詩,瞽獻曲,史獻書,師箴,瞍賦、□誦,百工諫,……而後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漢書·藝文志》也談到上古時代的采詩制度:“王者所以觀風俗,知得失,自考正也。”可見其目的在於使“天子”或“王者”“行事而不悖”,改善其政治統治;“群居相切磋”,所指的主要也是統治階層內部的交流切磋;“怨刺上政”,雖是被允許的,但由於“詩教”的約束和“中和之美”的規範,這種“怨刺”又必須是“溫柔敦厚”、“止乎禮義”的(儘管在具體實踐中並非完全如此)。總而言之,提倡詩的“興、觀、群、怨”作用,是為了“邇之事父,遠之事君”的政治目的,至於增長知識,“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則只有從屬的意義。
“興、觀、群、怨”說,是孔子對中國古代文學理論批評的一項重要貢獻。雖然對它的具體社會內容,需要進行具體的、歷史的分析;但是,從文學理論的角度看,它總結了中國文學在當時的實踐經驗,特別是《詩經》所提供的豐富經驗,把文學的社會功能概括得相當完整、全面,反映出對文學現象的認識十分深刻。在中國文學發展的早期就能提出這樣的理論觀點,是難能可貴的。
興 觀 群 怨
中國古代文論的基本概念和術語。其實質是對詩歌(包括樂、舞)社會功能的認識和概括,為孔子所提出。《論語·陽貨》:“子曰:小子何莫學夫詩?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所謂“興”,即“興於詩,立於禮”(《論語·泰伯》)的“興”,“言修身當先學詩”(何晏《論語集解》引包鹹注),是講詩歌在“修身”方面的教育作用(“興”的另一含義是講詩的表現手法,參見賦 比 興)。所謂“觀”,即“觀風俗之盛衰”(鄭玄注),“考見得失”(朱熹注),是講詩歌具有一定的認識作用。所謂“群”,即“群居相切磋”(孔安國注)的意思,是講詩歌具有聚集士人、切磋砥礪、交流思想的作用。所謂“怨”,即“怨刺上政”(孔安國注),是講詩歌具有批評和怨刺統治者政治措施的作用。
興、觀、群、怨,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具有一定的社會內容和具體要求的概念。孔子談論詩、文,是和當時禮教政治的道德倫理規範聯絡在一起的,“博學於文,約之以禮,亦可以弗畔矣夫”(《論語·雍也》),這是他的基本觀點。“興於詩,立於禮”,即詩必需以禮為規範;“觀風俗之盛衰”,主要是對統治者而言。《國語·周語上》記載上古時代的獻詩制度說:“天子聽政,使公卿至於列士獻詩,瞽獻曲,史獻書,師箴,瞍賦、□誦,百工諫,……而後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漢書·藝文志》也談到上古時代的采詩制度:“王者所以觀風俗,知得失,自考正也。”可見其目的在於使“天子”或“王者”“行事而不悖”,改善其政治統治;“群居相切磋”,所指的主要也是統治階層內部的交流切磋;“怨刺上政”,雖是被允許的,但由於“詩教”的約束和“中和之美”的規範,這種“怨刺”又必須是“溫柔敦厚”、“止乎禮義”的(儘管在具體實踐中並非完全如此)。總而言之,提倡詩的“興、觀、群、怨”作用,是為了“邇之事父,遠之事君”的政治目的,至於增長知識,“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則只有從屬的意義。
“興、觀、群、怨”說,是孔子對中國古代文學理論批評的一項重要貢獻。雖然對它的具體社會內容,需要進行具體的、歷史的分析;但是,從文學理論的角度看,它總結了中國文學在當時的實踐經驗,特別是《詩經》所提供的豐富經驗,把文學的社會功能概括得相當完整、全面,反映出對文學現象的認識十分深刻。在中國文學發展的早期就能提出這樣的理論觀點,是難能可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