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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813552024224

    1、年休假期間,享受正常的工資待遇。

    2、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經職工同意的,可享受每天三倍工資的待遇。

    3、用人單位安排年休假,而職工不同意的,按正常工資支付待遇。

    1、年度結束時有年假未休完: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單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標準低的,應該要支付3倍工資。

    2、《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願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

    3、離職時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糾正員工容易產生的一個觀念,以為離職時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為計算基礎,來判斷未休年假,其實這樣是錯誤的。

    4、《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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