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簡稱渣土)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裝飾工程、修繕和養護工作(以下簡稱工程)需要棄置、受納、運輸(以下統稱處置)渣土的,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員會是本市渣土處置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南京市固體廢棄物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固管處)負責渣土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規劃、環保、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市市容管理委員會,做好渣土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產生渣土的各類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在工程開工前,攜帶證照、施工圖紙等有關資料,到市固管處申請辦理渣土處置手續。市固管處對申報資料進行稽核,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和棄置費後,發給準運證。渣土處置收費專案及其收費標準按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市政工程專案的渣土管理費和棄置費,可以按規定減半收費。
建築、修繕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其渣土處置的稽核、收費、發證事宜,由市固管處委託工程所在地區環衛部門辦理。
居民裝飾、修繕住宅需要處置渣土的,必須到居民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規定和市固管處具體要求辦理手續。
第五條 回填工程基坑、窪地等需要受納渣土的,受納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市固管處申辦手續,由市固管處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劃和建設需要統一調劑。
第六條 各類工程完工後,施工現場堆存的渣土應當由建設單位清除完畢。市市容管理委員會應參加工程驗收。
第七條 經營渣土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固管處申辦承運手續。
無承運手續和營業執照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渣土運輸業務。
第八條 自產自運渣土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準運證,經營渣土運輸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承運手續和委託方申辦的準運證。各類運輸渣土的車輛均應當接受市固管處管理人員、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門的檢查。
準運證、承運資質證書,不得出借、轉讓、塗改、偽造。
第九條 運輸渣土的車輛,其車輪不得帶泥,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不得撒漏,並按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和市固管處指定的地點傾倒。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簡稱渣土)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裝飾工程、修繕和養護工作(以下簡稱工程)需要棄置、受納、運輸(以下統稱處置)渣土的,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員會是本市渣土處置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南京市固體廢棄物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固管處)負責渣土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規劃、環保、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市市容管理委員會,做好渣土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產生渣土的各類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在工程開工前,攜帶證照、施工圖紙等有關資料,到市固管處申請辦理渣土處置手續。市固管處對申報資料進行稽核,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和棄置費後,發給準運證。渣土處置收費專案及其收費標準按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市政工程專案的渣土管理費和棄置費,可以按規定減半收費。
建築、修繕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其渣土處置的稽核、收費、發證事宜,由市固管處委託工程所在地區環衛部門辦理。
居民裝飾、修繕住宅需要處置渣土的,必須到居民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規定和市固管處具體要求辦理手續。
第五條 回填工程基坑、窪地等需要受納渣土的,受納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市固管處申辦手續,由市固管處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劃和建設需要統一調劑。
第六條 各類工程完工後,施工現場堆存的渣土應當由建設單位清除完畢。市市容管理委員會應參加工程驗收。
第七條 經營渣土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固管處申辦承運手續。
無承運手續和營業執照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渣土運輸業務。
第八條 自產自運渣土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準運證,經營渣土運輸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承運手續和委託方申辦的準運證。各類運輸渣土的車輛均應當接受市固管處管理人員、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門的檢查。
準運證、承運資質證書,不得出借、轉讓、塗改、偽造。
第九條 運輸渣土的車輛,其車輪不得帶泥,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不得撒漏,並按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和市固管處指定的地點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