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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888088799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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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應該是這樣的,為了便於說明,隨手畫了一個示意圖。
圖中方向就按照上北下南左西右東來說吧。
機動車由南向西左轉過程中,適逢電動腳踏車沿著路口西側人行橫道線由南向北透過,雙方發生碰撞。
首先路口沒有轉彎訊號燈,作為左轉彎的機動車應當讓直行的車輛及行人先行透過。行駛至人行橫道線處,應當減速慢行,遇行人橫過人行橫道線應當停車讓行,確認安全後透過。這裡作為左轉彎的機動車要注意直行的車輛以及在人行橫道線處應當慢行。
但是作為電動腳踏車,法律中逆行的概念是道路右側,違反道路右側,但此時透過路口過程中他透過的人行橫道線是在東西向的,東西向道路右側應當是在道路北面,所以在人行橫道線橫過不能簡單認為逆行。但又不能適用路段中條款,橫過機動車道的非機動車應當下車推行。思前想後,個人覺得在此處適用違反標誌標線更為妥當,作為人行橫道線,從字面意思理解就應當知道是供行人通行使用的,非機動車不得在人行橫道線上騎行,如果透過的話應當下車推行。當然非機動車到達此處人行橫道線有多種情況,可能是逆向行駛至次,也可能是上街沿騎過來的,也可能是二次過街,但這個行為與人行橫道線上騎行屬於兩件事,前一個行為已經結束,所以這個應當單獨看。
這種情況下,責任認定,我覺得雙方在此處確保安全的義務都是相同的,他們在路權上都沒有優先通行權,所以雙方都沒有其他過錯行為的情況下,我個人偏向同等責任。
當然...實際情況我也碰到過,甚至於一些法院的判決...與我所說有很大差異,可能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會考慮一些賠償,但我個人偏向於這樣理解。